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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的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采取驼鸟策略和逃避办法,在工程变更单上仅签署姓名,无具体意见,对变更单的变更内容不置可否,无可无不可,或者以信息不对称为理由,丧失独立判断地签署完全肯定性的意见,而不管是否合乎情理。这首先是监理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同时也是推卸责任的具体表现;其次这是给除监理单位之外的其他方面留下对变更单的工程变更内容作出弹性解释的机会和可能;再次这无形中增加了补充预算审定者的信息成本,与实行监理制的初衷不完全吻合;最后这意味着施工监理单位在精神上缴械投降,自我矮化,工作中奉行犬儒主义——某种意义和某种程度上信息不对称是部分事实(当然这不等于不应当消除),但这只是原因,是现象,不是理由,这不能、不应成为监理工作不负责任和失职的理由,有的监理人员的前述做法所反映的思维方式的荒谬之处在于将原因错误地当成了理由。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监理工作是否、能否合乎形式公正,在共同体内,绝不仅仅是监理单位一家的事。

    反过来,这进一步激励和驱使施工单位不重视工作程序,甚至故意违反工作程序,比如利用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获得非对称的工程信息,已经隐蔽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完全无中生有地提出变更要求就是极端而典型的一例,从而造成有违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双重恶性循环。

    (8)总监负责制未能落到实处和集体行动困难。

    按照《规范》总则第1.0.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负责制。”监理单位限于人力、专业配套、物力、财力、工程地点、工程特点和建设工程规模等等原因,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往往不能落到实处,此种“形而上”的问题建设单位通常也不在意和计较;这将造成双重不良后果:其一是责任越分散,就越不利于加强责任心;其二从技术角度上说,这意味着在监理单位内部人为地增加信息失真和信息扭曲的可能和概率,不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另外,某专业部委还规定,凡工程变更都需经过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通常如下:①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②施工单位依方案施工和监理核实计量工程数量;③监理、设计、建设单位依次在工程变更设计单上签署意见;④施工单位据此编制补充预算;⑤设计、建设、“审批中心”依次审核、审批补充预算和动态调整造价。下面以笔者调查了解的一个事例,探讨一下监理工作中曾经发生过什么和将来或许还会发生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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