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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4)工程变更的信息来源的非唯一性。

    《规范》第6.2.3条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相对于施工单位,只有总监才是能否实施工程变更以及如何变更的唯一的信息来源。第二章第6节第(2)小节论述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博弈格局中,合同和规范的履行极不严肃,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都可以、能够、也经常指令——常常是口头指令——实施工程变更,很多情形还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经监理认可往往就可以、能够、愿意、或不得不实施工程变更,但最终还得监理签署肯定性的意见予以书面认可,否则合法性会成问题。对此,监理单位不得不被动适应。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总监才拥有指令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建设单位也拥有、甚至更拥有权力,而且可以不通知监理,这进一步印证了第二章阐明的:“……,说你不算数你就不算数,……”。相对于监理单位,这还意味着后文将论述的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规范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权力是信息,各方之间的制度、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合同等等有形与无形的契约是权力信息的传递通道,只要实施工程变更的权力信息不是来源于监理这一唯一的信息源,理论上就意味着监理单位的权力(权利?)信息的传递通道被别的权力信息截断,这将加大监理的信息成本,较为极端的情形是已经隐蔽的工程的信息成本近似于无穷大,结果一望可知,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5)监理队伍的素质和职业水平差。

    目前监理队伍的总体素质差和知识结构、业务水平难以胜任建设监理工作是不争的事实,即使是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中的许多人都颇令人不敢恭维。首先,大多数监理单位仍未能脱离其母体的羁绊,未能获得独立的法人地位自主经营,监理单位通常只是其母体的第三产业和分流富余人员、创收的工具,人力资源配置必须服从于母体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在“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的战略思想指导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相对低于母体的其他部门的技术人员。

    其次,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出身”和“血缘关系”考察,合乎逻辑的结果往往就是:限于以往的工作经历和知识结构——比如有的人以往只从事教学、科研、设计无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经历和经验,监理人员对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相对不够精熟。

    其三,监理人员的专业不够配套,在与施工单位的技术博弈和造价管理博弈中经常处于劣势,未能消除信息不对称。

    其四,本文已经从逻辑、理论和实践三方面论证了监理的日常工作内容和权利都不能不天然地被铆定在检查工程质量一隅,那将造成双重后果:一方面工作范围的狭窄客观上制约了监理人员造价控制水平的提高和精进,另一方面导致监理单位及其母体不重视投资控制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看不到前景。

    最后,监理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只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职称,理论上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相当程度上名存实亡。监理队伍中还充斥着很多离退休人员,他们原有的工程建设经验无法适应监理工作。监理与教学、科研、勘测、设计、施工、管理和退休职工之间的身份几乎随时可以毫无障碍地置换,也就是监理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等价于如果工作失误对当事人而言机会成本较低,毋庸赘言,这不利于加强监理工作责任心,也不利于监理队伍的稳定和现有条件下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总之,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难以胜任要求,却将或不得不将相对大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权力而非权利,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奥妙无穷——交给他。下面结合工程实践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求教于方家:

    ①房屋基础开挖土方,预算一般按Ⅲ类土考虑,施工遇岩石,需爆破或人工配合风镐破除,施工单位要求变更,这本身理由成立,没有问题,监理人员办理工程变更时常常会留下以下漏洞和“活口”:Ⅰ、按照合理的施工工艺技术,破除岩石应采用爆破还是人工?因为两者的单价大相径庭;Ⅱ、破除的岩石中松软石、次坚石、普坚石、特坚石各占多大比例以及具体工程数量是多少?Ⅲ、基础施工遇岩石,技术上一般不必开挖至原设计基底标高,事实上施工也鲜有开挖至原设计标高的,是否应相应核减没有施工的原设计土方和基础比如浆砌片石的工程数量?

    ②基槽(坑)开挖未按规范要求放坡以及堆土距基槽(坑)边过近、过高,施工安全需支挡土木桩、板,施工单位要求追加挡土木桩、板之工程数量,但监理人员是否注意到了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凡放坡部分不能再计算挡土板工程数量,支挡土板部分不能计算土方放坡数量”的规定?两者只居其一,是否应核减原预算中土方放坡的工程数量?

    ③人工挖孔桩施工,施工单位提出抽水泵台班的签证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懂得现行定额相应子目中已包含3台班/10立方米的抽水泵台班用作抽取位于地下水位标高以上的少量渗水?是否知道直接工程费中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的含义和何者为施工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抽水泵的技术指标出口直径究竟是φ50还是φ150或者每小时的抽水量究竟是9立方米还是50立方米?

    ④机械挖土方,施工单位提出有水开挖的变更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清楚无水、弱水流、中水流和强水流挖土的定义?

    ⑤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现场调配土方的变更要求,其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或部分成立那土方虚方体积与天然密实度体积之间有何区别以及运距究竟是1公里还是10公里?

    ⑥施工单位提出材料二次搬运的签证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清楚现行预算定额中已包含和考虑的材料的基本运距和超运距之和是多少米?理由是否成立?是否不经考量地想当然地签署肯定性的意见予以认可?

    诚然,在监理不拥有审核工程竣工结算的权利更谈不上权力的情势下,寄希望于施工监理准确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不现实,但在现行制度架构和监理的职权范围内(这不等于现行制度架构合理,本文只是就事论事),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或增加,或减少,或既增加又减少,或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理论上应该确定无疑。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工作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甚至精确性、不含糊性和唯一性,否则应视为监理工作失职!比如,工程变更通常由施工单位起草,因种种原因大而不当,有的连必要的示意图和计算公式都没有,有的监理人员既不要求施工单位起草的变更单返工重做,签署的意见又用词含糊、语焉不详,没有指出其中的变数和“质”的规定性以及应核减的项目,毋庸赘言,这就是监理工作失职。还有,工程项目建设是否需要增加一条排水沟如果增加其技术标准以及具体的尺寸和工程数量如何?施工设计图纸上没有,这本属设计单位的职权,监理先于设计拍板并签字,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涉嫌越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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