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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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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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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设监理行业的自律性差,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缺失状态。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象征和代表,当前行业协会的处境比较难堪和尴尬,一方面不能摆脱“二政府”的地位,另一方面对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没有约束力、号召力、凝聚力和吸引力,后者更是致命伤,从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的历史起源和现状考察,行业协会存在的唯一理由乃是广大从业单位和从业者的自发要求而非任何其他。中国的行业协会比较特殊,脱胎于政府恩赐给后者的一份“礼物”,既不能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又没有吸引力,后者显然不太买帐。后者不买帐的直接后果是难以实现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的职能定位,间接后果是致使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有所不为,有所必为”的战略性举措举步维艰、困难重重、令人欲说还休,两者的共同指向都是行业的无序和非规范化,行业自律性机制和约束机制严重缺失,缺乏制度化的保障。后者不买帐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生存之道无真正的市场淘汰机制,刀暂时还没有架到脖子上,无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的自发要求。当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仍处在散兵游勇、各自为战阶段,监理人员的自律性奇差,远未形成为职业生命所系的必须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等先进而稳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在监理工作和工程变更中无所用心,随意性太大,从而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7)监理工作缺乏形式公正意识且道德色彩太浓厚。
所谓公正,是指监理代表独立的第三方,依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作出判断和仲裁,既不能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又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此乃实行监理制的第二大理由。对于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而言,施工单位的对立面不仅包括建设单位,理论上还包括全体国民。公正,又分为形式公正或曰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方面,两者都是稀缺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文明的发展史,就是形式公正不断地被提升并最终超越实质公正的历史,为了寻求形式公正,一定程度上可以付出实质公正的代价,形式公正并不必然带来实质公正,但如果形式不公正,人们绝对有理由怀疑实质是否公正。由形式公正进而寻求实质公正,实质公正就有了可靠的保障;为实质公正欲寻求实质公正,而不顾及形式公正,形式公正固然常常不见踪影,实质公正本身也无保障。这不是一个比“好”的问题,而是一个比“不坏”的问题,即符合形式公正比不符合形式公正更“不坏”,更易于确保实质公正,有总比没有“不坏”,没有总比有更可能“坏”。这就是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当今世界主流文明社会已达成普遍共识:形式公正虽然不是实质公正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必要条件,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不可或缺的保证,形式公正优先于实质公正。就具体工作而论,形式公正主要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要求范围内遵守规定的工作程序。
恰恰在形式公正这一关键点上,我们缺失了,而且是灾难性的。很多工程变更设计都是口头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又未进行现场计量并给予书面确认,甚至连一些必要的初始记录都没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施工方不按规定的时间不间断地向监理汇报,监理往往也不在意。往往到工程竣工之后才统一办理所有的变更,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扯皮。各方都普遍缺乏形式公正和工作程序意识,为坚持形式公正而付出实质公正的代价的情形犹如凤毛麟角一样鲜见,相反,由形式不公正而寻求实质公正这一动人的目标,却不太可欲和不可得的情形则如过江之鲫一般,数不胜数。另外,监理在办理工程变更时道德色彩太浓厚。所谓道德色彩太浓厚,一言以蔽之就是担心施工单位吃亏!这本身没有问题,因为监理工作确实要求符合实质公正,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但有的人根本就不懂“谁主张,谁负责举证”的现代法治原则,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这一现代法治原则——自然,根本原因在于本节阐明的代理人不负经济责任;顺便提一下,只要后者的实施效果对当事人而言与其对立面等价,甚或有过之而无不及,理性的经济人的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就是前述现象。此时是完全认可?还是完全否决?如果部分认可那认可到何种程度?如果部分否决那否决到何种程度?信息不对称,心理上还承受着巨大的“煎熬”。给定在监理人员不用承担经济责任又担心施工单位吃亏,形式不公正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约束条件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展开博弈,可想而知,博弈结果只能是违反实质公正,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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