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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随着监理活动的展开,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打入了一个楔子,工程项目管理增加了一个博弈者,在此博弈格局中,突出的问题是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受到诸多羁绊和掣肘,来自方方面面的对监理活动的不恰当的干预太多:

    ①监理的介入理论上是以专业化管理取代和替换建设单位的部分职能以节约工程建设的交易费用,但现实中因种种原因很多建设单位原有的机构和管理职能并没有相应地战略性收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这是建设单位不当干预监理活动的组织原因,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只管工程质量而不管、不能管投资和进度的直接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责任心总体上离建设监理的要求有不小的差距。

    ②目前监理单位从事的监理活动的智能含量普遍不高,技术上基本不存在非监理所不能为的技术壁垒,这是建设单位能够不当干预监理活动的技术原因。

    ③各方遵守合同和规范的意识普遍不强,建设单位以及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经常绕过监理方向施工单位发号施令——无论质量、进度、投资或工程变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对此施工单位不得不买帐,不仅如此,施工方的诉求也常常绕过监理直接面向前者,这是不当干预监理活动的合同管理原因。

    ④项目法人负责制尚付阙如,建设单位以及共同体获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的非经济性质,决定其有着非同一般的、非经济性质的目标函数和行为偏好,兼之“同体监理”,这是不当干预监理活动的体制原因。

    ⑤政府的执行和监督机制缺失,政府是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强力摧生者,但这只是决策,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后两者相对匮乏和阙如,政府工作失职,这是不当干预监理活动的政府原因。

    对此,寄希望于仅仅将监理行业视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远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维权意识和具备维权能力以及缺乏相关的独立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又处于“同体监理”条件下的监理单位及其母体有效地进行抵制以捍卫监理的权利、威信和地位,则显然是陈义过高的,不得不被动适应。这就使得《规范》总则第1.0.3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和《规范》第6.2.3条:“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等等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总之,建设单位和共同体内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共同体本身有能力、有意愿干预监理活动,施工单位不得不买帐或者推波助澜,作为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监理单位无压力、动力和能力进行抵制和维权。后文紧接着将要论述若干具体表现形态并适时举例说明。

    (3)其三,从现实的利益博弈考察。

    应澄清一个概念,监理的准裁员的职能和权力赖以成立的逻辑基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产生争端,即双方的关系是所谓的“对立”,可是在工程实践中,两者的关系往往不仅不是“对立”或产生争端,恰恰相反还“好”的很!至少有以下经验事实可支持上述命题:

    ①在中国现实国情和行业现状仍然充斥着大量的暗箱操作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如果不是“好”得很而是所谓的“对立”或“糟”得很或产生争端,即使承发包过程中表面上进行了像模像样的招投标,又如何可以设想施工单位能承揽到工程的施工任务?不仅如此,双方之间“好”得很的关系还会往后延伸到施工阶段,乃至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阶段。

    ②就凭国有建设投资资金无人负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尤其是其中的要害人物之间说不清道不明、不清不楚、不明不白的利害和利益关系,有什么理由和证据断定两者的关系是所谓的“对立”而不是“好”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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