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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③投资资金永远是最稀缺的资源,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永远是买方市场,建设单位永远占据着强势地位,古今中外皆然。建设单位的成员通常属于共同体内的行业精英,包括权力精英、技术精英、管理精英和“关系”精英,四者可能重合或部分重合。共同体内的行业精英身份的确定往往依赖于过去的工作经历,主要是以往在施工单位工作的经历,系经过若干年的行业博弈和打拼而成,成为建设单位的精英之后,对自己曾经工作过的施工单位及昔日同事仍然保持着相当不错的“关系”和“感情”,据笔者对一些建设单位的人员的学历、以往的工作经历和工作单位、工作态度的倾向性和工作作风的考察似乎证实了这一判断,在行业非制度化管理而很多时候依赖“人情”和“面子”的机制下,此种“关系”的影响力不可小视。反观监理单位,中国将建设监理定义为“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政策准入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有资格染指建设监理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具备动人可欲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只能是拥有较多中高级技术职称的职工又被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存在大量多余亢员所苦且“级别”不低的企事业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大多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勘测设计院以及少数大中型施工企业为依托主办,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监理单位以及监理人员的“出身”和“血缘关系”不如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接近,这也是制约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一个原因。

    事实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往往已结成了利益共同体、统一阵线和战略同盟军,两者的成功媾和对双方而言都是一种战略纵深。在此基本战略态势和博弈格局中,对监理单位和监理权利的张扬是十分不利的,形式逻辑也告诉我们,大前提虚假,结论自然就十分不可靠甚至错误。换言之,陷入了逻辑困难。

    (4)其四,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践活动中。

    众所周知,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三大控制目标质量、进度、投资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相互影响,行政系统与经济系统有着不同的目标函数、行为偏好、价值取向和运行逻辑。建设单位以及共同体获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行政委托——代理而非经济委托——代理,行为偏好必然主要遵循行政逻辑而非经济逻辑。由行政逻辑赋予的行为偏好天然地钟情于工程进度,进度责任高于一切,为了“政绩”、“献礼”、职工“福利”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资计划以顺利地向上级部门要到钱花,一切工作重心都以赶工期为旨归,共同体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批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得为按时完成此“政治”目标而“献身”,“三边”工程屡禁不止,违反建设程序的情形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到竣工验收时都尚无一套像样的施工设计图纸,为了寻求表面上“合法”,于是以竣工图纸为依托,实现施工设计图纸的合法化,由竣工图主导设计图,而不是相反。有的工程施工的工期目标要求已达到无视任何合理工期和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的程度,由此经常损害工程质量。但是,无论工期有多么重要,虽然质量差点不要紧,工程竣工交验之后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合理使用年限而显著地增加大修和日常维修养护的费用也不要紧,也就是显著地增加项目全寿命周期的成本花费不要紧,底线是不能发生质量和施工安全恶性事故。正是在工程进度和赶工期这一点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目标函数相契合!因为前者要“政绩”,后者要“信誉”。至于投资控制,则是预算软约束,不管概预算一超再超,也不管多花了多少冤枉钱,只要在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内“合法”就行。这就是行政逻辑主宰下工程建设三大控制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由经济逻辑赋予的行为偏好则是钟情于三大控制目标的最佳组合,其中投资控制相对占据突出的位置,为此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工艺技术,以及预算受到较硬的约束。技术为行政服务的说法没有错,但行政逻辑张扬到可以主宰一切万物乃至整个宇宙的程度就损害了经济逻辑的逻辑一致性,致使经济逻辑不能贯彻到底,极端的情况是收敛于无形。工程建设管理看似逻辑不一致,却遵循着逻辑不一致的逻辑一致性。

    (5)其五,从监理单位的应对方略考察。

    在行政逻辑主宰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中和“同体监理”的条件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是无从控制的,甚至是无从置喙的,不仅如此,质量控制客观上可能会妨碍进度,在一些人看来,监理单位遂成为延误工期的罪魁祸手和绊脚石。投资控制和进度拨款方面,虽然理论上需先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或“审批中心”审定,在上述的博弈格局中,监理能不签字并签署肯定性的拨款意见吗?理性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得罪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并进一步有碍于一些人的“政绩”的获取吗?此时监理有压力、动力和能力动用进度拨款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而非权力,两者有很大的区别——敦促施工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吗?显然,无论从任何方面来说,这都是勉为其难没有指望和可能的,无为而不能治。

    问题还不止于此,在上述的博弈格局中,施工单位在主观上不挑战底线的前提下,工程质量试图偷工减料,监理单位的执法力度经常也要大打折扣。

    (6)最后,从博弈结果来看。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控制造价和工程进度的权利不能不是典型的“橡皮图章”,这反过来激励和强化监理对进度和造价控制采取无所用心、无所谓的态度,比如毫无事前控制进度和服务于施工现场的意识,工程拨款胡乱签字盖章等等。既然无从控制也就无所谓控制,不能控制和不愿意控制,这不仅合乎辩证法,合乎马克思所说的“存在决定意识”,还屡屡为大量的工程实践所证实。因此,无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合同和教科书说得怎样的天花乱坠,如“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云云,在现实的利益博弈中和基本战略态势以及种种“潜规则”的作用下,监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和权利都不能不天然地被铆定在检查工程质量一隅。即便如此,在由建设单位领衔的利益共同体、统一阵线和战略同盟军的战略挤压和战略威慑下,监理控制质量的权利也受到诸多羁绊和掣肘,监理通常只拥有检查工程质量的权利而无质量的否决权就是最好的注脚。笔者曾经见证了这样一件事:位于西南部的某工程施工,施工单位主观上想偷工减料,又严重违反工作程序,隐蔽工程不通知监理验收并拒绝监理检查,客观上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质量事故,大量返工。在进行质量鉴定时,建设单位利用其无可争辩的强势地位包庇施工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强行鉴定为合格,并明示工程施工监理签字认可,监理单位为了捍卫监理的威信和尊严,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抵制,但监理十分软弱无力的抵抗在由建设单位领衔的统一阵线和战略同盟军的强大而凌历的攻势面前节节败退,最终溃不成军,不得不缴械投降,败下阵来,并挥刀自宫!亲手将监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阉割,割去了自己的精神睾丸——违心地签字!不仅如此,工程大量返工的经济损失,建设方还主张归因于天灾,如老天普降大雨和膨胀土地基等,按工程变更或不可抗力给施工单位补偿和“奖赏”,并利用其无可争辩的强势地位将该主张堂而皇之地以所谓的“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的形式付诸书面。监理单位没有屈服。建设方不经过监理签字认可是否也能给施工单位补偿和“奖赏”,笔者没有追踪调查,结果不得而知。这个事例无非是说明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根本不是什么产生争端或“对立”而是“好”得很以及监理单位只拥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部分不完整的权利而非权力——完整的权利一旦付诸实施就可以、应该、也必须转化为强制性的权力,而且转化的成本和代价还不能太高,否则就是不完整的权利。而不完整的权利,通俗的解释就是:“说你算数你就算数,说你不算数你就不算数;你说算数也不算数,你说不算数也算数!”在“算数”与“不算数”之间,既没有底线又没有上限,中间有着宽阔的战略区间和变通回旋余地,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既然推行监理制度,首先就得解决逻辑困难的问题,解决大前提虚假的问题,行业改革千头万绪,困难重重,我们面临的诸多困难中首先是在于逻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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