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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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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06-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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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为了实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我们需要痛加检讨和反思,我们需要具备高屋建瓴的大战略思维和战略智慧,我们需要拿出高瞻远瞩的战略性举措和富有建设性的具体行动,我们还得付出艰苦的努力。
(9)“人情”签证和“面子”签证多。
据报导,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外方老板发现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乘坐同一辆汽车去工地,当即冻结工程拨款和监理服务酬金的银行帐户,调查清楚原因和是否有违实质公正并确信没有问题之后再行解冻。外方老板的担心是有道理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竟然可以乘坐同一辆汽车去工地?竟然可以在大庭广众和众目睽睽之下堂而皇之地吃喝玩乐、呼朋引类、称兄道弟?这简直不可思议!因为这有违形式公正——形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保证。而国内工程监理,反之那才不可思议!事实上国内工程监理的“人情”签证和“面子”签证也屡见不鲜、所在多有,有违实质公正,造成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4、综上所述的原因,在工程变更设计中,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极有可能成功,而且很多已经成功了,也就是名义高估冒算率b通常大于0,依具体工程的工程地点、工程特点、工程规模、投资来源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等等的差异而异,b值有大有小,总体而言,监理工作形式不公正是常态,实质公正——这里的“公正”取相对于国有投资资金的终极所有者的全体国民的广义的“公正”而非“业主”——是偶然现象,实质不公正则是必然现象。就实质不公正而言,平均大约b=35%是不算多的。
五、关于c的分析
本文将c定义为施工单位依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各方签署意见的工程变更设计单编制的补充预算被“审批中心”核减的数额占名义高估冒算数额中的份额。比如名义高估冒算35万元,被“审批中心”核减7万元,则c=7/35×100%=20%,其构成既包括作为补充预算主要编制依据的变更单本身c1,又包括补充预算的编制c2,即c=c1+c2。下面逐一分析:
1、补充预算的审核者如“审批中心”不相信经建设、设计、监理签署意见的变更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本文的研究也表明了经常会有水份,有时还不少,因此总体上应予以核减,c1>0,有的属重复签证,c1=1。这一方面表现为“审批中心”对监理工作缺陷的弥补,另一方面表现为对监理权力的制衡。只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审批中心”的核减往往难以令施工单位信服。
2、第四章论述了有的工程变更单用词含糊、语焉不详、无可无不可(应当承认穷尽一切可能不现实),施工单位据此编制补充预算(有的补充预算仍由原设计单位编制,这对结论无决定性的影响)时套定额明显套高不套低,明显曲解签证单上的工作内容多套定额,该核减的造价不予核减等等,被“审批中心”洞悉玄机核减造价,c2>0,毋庸赘言,这同样表现为“审批中心”对监理工作(还包括设计)缺陷的弥补。还有,审核补充预算本来就是投资控制主题中的应有之义和必经步骤。
之所以存在名义高估冒算率和实际高估冒算率的区别,在于监理控制投资的权利不完整。但话又说回来,依目前的情势一旦监理权利完整了,按较乐观的估计,假定c2不变,但c1=0,则c=c1+c2=c2,c仍趋于极小值,b×(1-c)和C仍趋于极大值,国有资金会流失更多,这就是行业面临的两难困境!当然,如果监理拥有审核补充预算的权力,由于缩短了信息传递的链条,这将节约信息成本,减少信息失真和信息扭曲的可能和概率,有可能进一步提高c2和阻止国有投资资金的流失。
根据第三章的数学模型,计算如下:
C=M×a×b×(1-c)
C=1000亿元×10%×35%×(1-20%)=28亿元
β=C/M=a×b×(1-c)=10%×35%×(1-20%)=2.8%
广大监理工作者为建设工程监理事业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功不可没,但依本文的研究,工程变更设计中与工程施工监理有关的——请注意只是“有关”而非负全责,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才应负全责,两者不是一回事——国有投资资金流失仍然高达28亿元,大约相当于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附近建设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大剧院,β=2.8%,远远大于监理费用取费的费率。自然,问题的症结不能归咎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本身,理由很简单:相对而言如果不实行监理制国有投资资金也许将流失更多!同时还必须指出,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诸多渠道和环节中,每年流失的资金远远不止大约30亿元,本文讨论的问题受贻害的也远远不止每年流失约30亿元那么简单,工程变更只是本文研究问题的一扇橱窗和一个独特的视角。本文的几个关键数据系笔者目力所及个人的经验判断——研究中国国情和行业现状绝对不能脱离经验判断,否则得出的结论有可能大相径庭。数据或许会有偏差,但是如果基本战略态势和博弈格局以及建设监理行业内外环境和制度架构未有根本性的改观——一言以蔽之如果没有根本性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本文的数学模型成立,即使不实行监理制或委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只管工程质量的工程施工,或者相对于全国的建设监理行业现状和局势而言,鉴于投资控制始终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仍不失借鉴意义。当前多数研究文章只是泛泛而谈建设工程监理有什么问题,本文进一步往后延伸到工程实践阶段进行扎根式的实证研究,讨论建设工程监理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并转换一下思路,论述已经造成了怎样的危害。
最后梳理一遍本文的思想脉络:首先,简要阐述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其次,实证考察特殊环境下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出身”和“来源”以及配套实施机制,介绍和阐述某专业部委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些具体操作办法并且对其基本战略态势和博弈格局作出判断,推导出监理单位的日常工作事务和权利都不能不天然地被铆定在检查工程质量一隅的结论,但由于信息成本这一道难以跨越的客观障碍,工程变更有关方面又不得不依靠监理单位;再次,提出一个数学模型,论述是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中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成为可能和现实,工程施工监理在其中起着怎样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工程变更中国有投资资金流失的大致的数额和量化标准。分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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