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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改造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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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经济网 作者:王君 日期:[2006-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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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城市规划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城市规划体系,这是进行城市改造建设的基础。城市规划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城市规划体系构成了开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组织结构。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自己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各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不尽相同,因为城市规划体系受到了各国资源条件、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阶段、历史文化传统等的影响。
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还很不成熟,在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行政体系和动作体系上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其中传统的总体与地方二级规划制度已经很适应现代城市改造更新的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城市规划体系,是一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5.3 我国的探索:深圳五层次城市规划
近十年来我国城市的发展速度很快,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日益突出;城市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也会日益突出。因此,要求城市规划体系健全制度、健全职能、健全机构、增加新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将城市真正建成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发展中心。
1997年,深圳市通过对90年代以来深圳城市规划探索的总结,根据深圳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香港地区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为管理导向、以规划立法为丰要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程序化和法制化为基本目标的五层次规划结构。深圳市的五层次规划体系,是一种严谨的规划结构的探索,为深圳市的城市改造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我国建立更为科学的城市规划体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5.4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国际比较
规划法规体系是一国或地区城市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城市规划核心法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研究各国城市规划核心法对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体系大有种益。
1874年瑞典制订的《城市规划法》是目前所能查阅到的最早一部国家级《城市规划法》,它开创了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先例。120多年来,各国的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发展不仅打上了各自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烙印,也反映也世界现代城市规划发展历史各个阶段上的波折和思想演进。
通过对21个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发展演进过程进行比较研究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这些核心法的名称受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而各有不同,但它们有其共同的基本特征,即在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主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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