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竣工验收的监理
9.1竣工验收的依据
9.1.1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
9.1.2施工合同。
9.1.3全部施工图纸及说明文件。
9.1.4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文件。
9.1.5材料等统计明细表及证明文件。
9.1.6国家及北京市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验收规范及其它相关质量评定的标准文件。
9.1.7其它有关涉及竣工验收的文件。
9.2竣工预验收
9.2.1当工程施工达到基本验收条件时,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向承包单位签发《监理通知》(见表B.1),要求立即整改,并在整改后进行复检签认。
9.2.2需要进行功能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在场的前提下进行试验,并报告试验结果,必要时请设计单位或设备厂家参加。
9.2.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预验收。
9.2.3.1要求承包单位填写《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见表A.8)并附相应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预验收。
9.2.3.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督促承包单位做到资料完善。
9.2.3.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共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预验收。工程竣工结算程序框图(见图15)
9.2.3.4对预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见表A.8)。
9.3竣工验收及移交
9.3.1预验收合格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内容是:工程概况,承包单位基本情况,主要采取的施工方法,各类工程质量状况,施工中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和处理结果,总体综合评估意见。整理监理资料,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9.3.2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质量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签认。
9.3.3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9.3.4竣工验收后,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签署《竣工移交证书》(见表B.9),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盖章后,送承包单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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