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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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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杨振铎、周捷可、史军鹏、任爱国、徐琳、陈广华 日期:[2005-12-15] |
4、总则
4.1施工监理的基本准则:
a)守法:认真遵守和贯彻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b)诚信:监理工作要实事求是,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c)公正:秉公办事,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d)科学:用科学的手段,以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4.2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造价及施工合同的其它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
4.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
a)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c)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文件和设计文件;
d)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e)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4.4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依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工期、技术复杂程度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配备。监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监理部和有效的工作制度。
4.5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关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合同确定的。
4.5.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a)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
b)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在监理工作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直接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施工合同范围内有关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4.5.2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a)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b)监理单位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维护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c)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如承包单位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拒签工程款支付凭证,要求部分暂停施工,建议承包单位调整不称职人员,直至建议建设单位更换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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