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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杨振铎、周捷可、史军鹏、任爱国、徐琳、陈广华 日期:[2005-12-15]


    7、施工阶段的监理

    7.1工程进度控制

    7.1.1对工程进度采取主动、动态的监理控制方法,在保证投资、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

    7.1.2园林绿化工程进度控制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7.1.2.1编制施工进度控制工作细则,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

    b)施工进度控制人员的职责分工;

    c)进度控制的方法(包括进度检查周期、数据采集方式、进度报表格式、统计方法等);

    d)进度控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等);

    7.1.2.2审核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单位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及时编制施工进度计划,跨年度的工程要编制年度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要求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写周进度计划,工程所需工、料、机械、设备进场使用计划。各类进度计划均应填写《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见表A.3)报监理审批。监理工程师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a)进度安排是否符合工程施工合同中开工、竣工日期的规定;

    b)施工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批动工的需要和配套动工的要求;

    c)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

    d)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的供应计划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实现,供应是否均衡;

    e)对于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到位,(包括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等),是否有导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的可能性。

    7.1.2.3项目监理部依据园林绿化工程的规模、工艺技术复杂程度、质量要求、施工现场条件及施工队伍技术水平等因素,分析承包单位报审的各类工程进度计划文件之间的关系、合理性和可行性。

    7.1.2.4监理工程师通过分析,指出进度计划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示承包单位制定防范性对策,保证经审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7.1.2.5需修改的工程进度计划应限时要求承包单位重新编制申报,经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

    7.1.3.1项目监理部要依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督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主要方法是:

    a)跟踪检查园林绿化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

    b)要求承包单位按期书面报告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c)在检查中发现实际进度偏离计划进度,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进度目标的实现;如实际进度严重滞后,采取措施后,经过努力确实不能实现原计划,则应要求承包单位提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批准后,使承包单位在合理的状态下进行施工;

    d)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报分阶段工、料、机动态表(见表H.6),并及时填写计划进度表、实际进度表(见表H.4、见表H.5)通报各方。


    7.1.3.2定期召开施工进度协调会,分析研究施工中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如发生实际进度滞后,分析产生的原因,研究需要采取的处理措施。

    7.1.3.3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见图2)

   7.2工程质量控制

    7.2.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以设计图纸及验收规范等为依据,检查督促承包方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7.2.2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a)实施质量监理全过程中,以预控为重点,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使工程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及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原则;

    b)坚持材料、构配件、设备不报验签认合格,不得使用于工程的原则;

    c)坚持本工序质量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下一道工序不得施工的原则。

    7.2.3工程质量控制的有关程序:

    a)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控制程序(见图3)

    b)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程序(见图4)

    c)分项、分部工程签认程序(见图5)

    d)单位工程验收程序(见图6)

    7.2.4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a)由现场(驻地)监理工程师针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结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制定质量控制的实施细则,对施工阶段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等控制手段及方法。

    b)对于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程序审检,必要时采用检查、量测及试验(化验)等手段,严格执行现场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c)根据工程施工出现质量事故等情况,及时建议撤换承包方不称职的人员及不合格的分包单位。

    7.2.5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

    7.2.5.1核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承包单位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与分工的落实情况。查验各级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

    7.2.5.2查验承包单位测量放线,并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见表A.2),报项目监理部签认。

     7.2.5.3签认《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见表A.4)

    7.2.5.4审查承包单位对某些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或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前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方案,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见表A.1)报项目监理部。

    7.2.5.5要求承包单位将非正常植树季节种植施工及冬季施工、雨季施工等方案,应在施工前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见表A.1)报项目监理部。

    7.2.5.6上述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审核结论,未经批准的方案,该分部(分项)工程不得施工。

    7.2.6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

    7.2.6.1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

    7.2.6.1.1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予以纠正,并记入监理日志。

    7.2.6.1.2对施工过程的某些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旁站,并应做旁站记录。

    7.2.6.1.3对所发现的问题可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见表B.1)。

    7.2.6.1.4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见表A.16),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7.2.6.2核查工程预检

    7.2.6.2.1要求承包单位填写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7.2.6.2.2对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到现场进行抽查。

    7.2.6.2.3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跟踪复查,合格后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7.2.6.3验收隐蔽工程

    7.2.6.3.1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隐蔽工程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将《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表D.13)报送项目监理部。

    7.2.6.3.2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到现场进行检测、核查。

    7.2.6.3.3对隐检不合格的工程,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见表B.4),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复工。

    7.2.6.3.4对隐检合格的工程应签认《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并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

    7.2.6.4分项工程验收

    7.2.6.4.1要求承包单位在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表A.7)报项目监理部。 
   
    7.2.6.4.2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施工现场进行抽检、核查。

    7.2.6.4.3签认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

    7.2.6.4.4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见表B.4),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a)经返工或返修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7.2.6.5分部工程验收

    要求承包单位在分部工程完成后,填报《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表A.7),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已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签署验收意见。

    7.3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

    7.3.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除在日常巡视、重点旁站、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过程中解决外,还应针对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理。

    7.3.1.1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缺陷,应责成承包单位先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必要时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批复承包单位实施。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7.3.1.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见表B.5),责成承包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实施。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7.3.1.3监理工程师应将完整的质量问题处理记录归档。

    7.3.2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监理单位处理,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7.4工程造价控制

    7.4.1工程造价控制监理依据

    7.4.1.1施工合同及其变更、协议。

    7.4.1.2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

    7.4.1.3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概(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工期定额等。

    7.4.1.4GB50500-2003。

    7.4.1.5《分项/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表A.7)。

    7.4.1.6国家和本市有关经济法规、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

    7.4.2工程造价监理原则

    7.4.2.1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款支付方法。

    7.4.2.2坚持对超出施工合同文件约定范围的工程量,报验资料不齐全或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拒签该部分工程款支付凭证。

    7.4.2.3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7.4.2.4由于工程变更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7.4.2.5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有关证书;协商无效时可由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解决方案,若建设方或承包方对此仍有异议,可执行施工合同有关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7.4.3工程款支付基本程序(见图7)

    7.4.4竣工结算的基本程序(见图8)

     7.4.5工程造价控制监理方法

    7.4.5.1承包单位必须依据施工图纸,概预算,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设立完整的工程量台帐。

    7.4.5.2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并宜在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或计算价款的原则。

    7.4.5.3对工程合同价中有规定允许调整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包括暂估价等进行主动监理。 

    7.4.5.4要依据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施工图纸,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和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及项目,并制定防范性措施。

    7.4.5.5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以便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分析、比较,制定调整措施;经常分析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情况,提出造价监理的建议,并在监理报告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7.4.5.6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执行,通过专题会议、监理例会、填写《工作联系单》(见表C.1)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造价监理的建议。

    7.4.6工程量计量

    a)园林绿化承包单位必须于每月25日前,向项目监理部书面报告阶段工程实际进度与完成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不得进行计量。

    b)项目监理部对承包单位的申报及时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实,所核实的工程量,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

    c)监理工程师一般只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等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d)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则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

    7.4.7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

    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见表A.14)报项目监理部,经项目监理部审核,确认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支付款凭证。

    7.4.8园林绿化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单位按项目监理部要求,将已被签认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填《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见表A.11)报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将项目监理部签认的《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见表A.12)和《费用索赔申请表》(见表A.13)等一并计算本期工程款,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见表A.14)报送项目监理部。

    项目监理部安排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及北京市有关规定、预算定额进行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款的额度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见表B.8)报送建设单位。

    7.4.9竣工结算

    7.4.9.1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7.4.9.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进行审核,并与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协商和协调,提出审核意见。

    7.4.9.3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各方协商的结论,签发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证书》。

    7.4.9.4建设单位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结算支付证书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办理竣工结算有关事项。

    7.5监理会议

    7.5.1在施工阶段,项目监理部以巡视、旁站、抽查、平行检验、检查资料、现场商议等方式实施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关于监理例会的议定,定期组织与主持有关各方代表参加的监理例会。沟通各方情况、交流信息和协调处理、研究解决有关工程施工方面的问题。

    7.5.2监理例会参加单位与人员

    7.5.2.1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相关监理工作人员。

    7.5.2.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及相关人员。

    7.5.2.3承包单位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

    7.5.2.4根据会议议题要求应邀请设计单位、分包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7.5.3监理例会主要议题

    7.5.3.1听取承包单位上次例会议题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未落实事项原因的汇报。

    7.5.3.2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讨论施工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并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7.5.3.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7.5.3.4检查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7.5.3.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7.5.4每次例会前项目监理部应收集、汇总有关情况、资料,为开好监理例会做好准备工作。

    7.5.5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负责整理,其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的地点、时间、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姓名及单位、职务,议定事项及负责落实单位、时间要求;以及需要解决落实的其它一些问题。会议纪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后由与会各方代表签认后发至与会各方,并有签收记录。

    7.5.6项目监理部为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急需解决的专项问题,监理工程师可主持召开有与专题有关各方负责人及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题工地会议,项目监理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认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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