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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杨振铎、周捷可、史军鹏、任爱国、徐琳、陈广华 日期:[2005-12-15]
 

    8、施工合同其它事项的管理

    8.1工程暂停及复工的管理

    8.1.1工程暂停及复工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9)

    8.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施工令。

    a)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b)出现或可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停工处理;

    c)出现质量或安全隐患,为避免造成工程质量引起的损失或危及人身安全必需停工处理;

    d)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部管理;

    e)发生了必须随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8.1.3委托监理合同有约定或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见表B.5)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

    8.1.4工程暂停期间,应要求承包单位保护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受损失或损害。

    8.1.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它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部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因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1.6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如下材料:

    a)承包单位对工程暂停原因的分析;

    b)工程暂停原因已经消除的证据;

    c)避免再出现类似问题的预防措施。

    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8.1.7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8.2工程变更的管理

    8.2.1工程变更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0)



    8.2.2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见表C.2)提交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必要时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转承包单位实施。

    8.2.3设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应填写《工程变更单》并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并签转项目监理部,经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8.2.4工程变更记录内容,均应符合合同文件及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表述准确、图标规范。

    8.2.5承包单位只有在收到项目监理部签署的《工程变更单》,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

    8.2.6实施工程变更发生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承包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编制变更工程价款,并填写《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见表A.12),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项目监理部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后签认,报建设单位批准。

     8.2.7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按正常的计费和支付程序办理变更费用的支付。

    8.3工程延期的管理

    8.3.1工程延期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1)

    8.3.2由以下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单位可提出延长工期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a)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b)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付施工图、非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d)由建设单位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e)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3.3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8.3.4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有关工程延期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8.3.5工程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工程延期申请表》(见表A.15)。

    8.3.6工程延期事件是延续性的,承包单位应以一定的时间间隔提交暂时的细节材料,待延期事件结束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所有的细节材料和详细记录汇总,整理齐全,随《工程延期申请表》同时报送项目监理部。 

    8.3.7工程延期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做好以下工作:

    a)向建设单位转交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延期意向报告;

    b)随时收集工程延期事件的资料,并做好详细记录;

    c)分析研究工程延期事件,提出减少损失的建议;

    d)处理工程延期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8.3.8项目监理部评估工程延期的原则:

    a)工程延期事件的核实;

    b)工程延期申请依据的合同条款准确。

    8.3.9最后评估出的延期天数,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延期申请表》,评估某些较复杂或持续时间较长的延长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详细分析评审后签发《工程延期审批表》(见表B.6)并注明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种时限要求。

    8.4工程费用索赔的管理

    8.4.1工程费用索赔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2)

    8.4.2项目监理部索赔监理的主要任务:

    a)加强对导致索赔原因的预测和防范;

    b)充分了解施工合同条款,以防止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c)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及影响;

    d)跟踪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e)参与索赔的处理过程,审核索赔报告,批准合理的索赔申请或驳回承包单位不合理的索赔要求,解决索赔事件。

    8.4.3项目监理部处理索赔的依据:

    a)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b)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

    c)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d)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8.4.4对下列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承包单位可提出索赔申请:

    8.4.4.1合同约定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用于工程且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苗木、花草、植物种子的损坏而需重新购置的费用,以及对损坏工程的修复和清理的费用。

    8.4.4.2有经验的承包单位无法预见的不利自然条件和地下障碍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8.4.4.3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引起的费用增加:

    a)建设单位延迟提交设计图纸;

    b)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场地而引起承包单位费用增加;

    c)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测量、放线依据不准确;

    d)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而在施工中所增加的费用;

    e)合同约定以外材料检验增加的费用;

    f)经批准覆盖或掩埋的工程,又要求开挖或穿孔复验,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约定,为开挖或穿孔并恢复原状而支付的费用;

    g)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化石,为保护和处理而支付的费用;

    h)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

    i)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费用增加的其它事件。

    8.4.5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项目监理部才予以受理

    8.4.5.1费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书面费用索赔意向报告。

    8.4.5.2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交了有关费用索赔事件的详细资料与证明材料。

    8.4.5.3费用索赔事件终止后,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了正式的《费用索赔申请表》(见表A.13)。

     8.4.6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经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批准的赔付金额,并签发《费用索赔审批表》(见表B.7)。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8.4.7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应审查的索赔材料:

    a)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b)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进度计划;

    c)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d)施工现场记录;

    e)有关会议记录;

    f)工程照片;

    g)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h)支付工程款的单证;

    i)检查和试验记录;

    j)各类财务凭证;

    k)其它有关资料。

    8.5合同争议的调解

    8.5.1合同争议监理的基本程序(见图13)

    8.5.2项目监理部收到合同争议书面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与取证,在与双方协商后做出决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作联系单》通知争议各方。

    8.5.3争议双方接到《工作联系单》后,在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项目监理部的决定未提出异议,该决定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执行。 
    
    8.5.4合同一方不同意决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办理。项目监理部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争议期间在合同有效约定内,承包单位必须继续施工,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继续施工。

    8.6违约处理(见图14)

    8.6.1处理违约的原则

    8.6.1.1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应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8.6.1.2对发生的违约事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合同为标准,公平处理。

    8.6.1.3要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确定解决办法。

    8.6.2建设单位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于违约

    8.6.2.1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或批准。

    8.6.2.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8.6.2.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8.6.2.4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工程所需场地及基本的施工条件。

    8.6.2.5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6.3具有下列事实之一时,属于承包单位的违约行为

    8.6.3.1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仍延期开工。

    8.6.3.2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8.6.3.3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相关工程项目。

    8.6.3.4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竣工及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

    8.6.4违约事件的处理过程

    8.6.4.1受损失一方,向项目监理部提出违约事件书面诉求。

    8.6.4.2监理工程师对违约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8.6.4.3在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评估工期及费用损失的数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的凭证。 

    8.6.5建设与承包单位由于对方严重违约,均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要求,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

    8.6.5.1确定终止合同之日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的价款。

    8.6.5.2承包单位移交工程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

    8.6.5.3双方在终止合同书上签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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