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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北京市园林局 作者:勇伟、揭俊 日期:[2006-1-12]


    18.5绿地需设护栏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8.5.1铁制护栏立柱混凝土墩的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墩下素土应夯实。

    18.5.2墩台的预埋件位置应准确,焊接点应光滑牢固。

    18.5.3铁制护栏锈层应打磨干净刷防锈漆一遍,调和漆两遍,或其他防锈处理。

    18.6附属设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GBJ301的有关规定实施。

    19 工程验收

    19.1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19.2监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绿化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监督)。

    19.3植物材料、种植土和肥料等,均应在种植前按其规格、质量分批进行阶段检测、验收。

    19.4工程中间验收项目:

    19.4.1种植植物的定点、放线验收应在挖种植穴、种植槽前进行。

    19.4.2种植穴、种植槽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6条的要求执行。

    19.4.3种植土壤的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4草坪、花卉的整地质量验收按照本规范第5条的要求执行。

    19.4.5附属设施需要中间验收的项目按照本规范第16条的要求执行。

    19.4.6施工过程中及时清理现场,重点交通道路和重点地区应在当天清理完毕,保持场地整洁。

    19.4.7工程中间验收,应由监理(监督)部门和施工单位分别填写验收记录并签字。

    19.5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向绿化主管和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文件:

    19.5.1工程项目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相关指标及完成工作量都应齐全)。

    19.5.2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19.5.3设计变更、技术变更文件。

    19.5.4土壤和水质化验报告。

    19.5.5外地购进苗木检验、检疫报告。

    19.5.6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试验报告。

    19.6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验收,并于一年后进行复检。

    19.7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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