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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园林工程监理协调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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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0-3-4] |
1、园林工程监理协调工作涉及的部门与单位多
由于园林工程监理工作的特殊性,监理单位对委托合同范围内的监理工作,除了要与委托人和被监理单位发生工作的协调关系外,还会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阶段监理)、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建设方委托的工程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投资主体委托的审计部门、被监理单位的分包合同所确定的分包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发生工作上的协调关系。监理单位在与上述单位的工作协调中,由厂相互间的工作性质与工作关系不同,要求监理的协调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
2、园林工程监理协调的对象以人为主体
监理的工作性质体现为监理人员既不是工程产品勘察设计成果的完成者,也不是工程产品的生产操作者,而是用.自身的知识与经验在工程产品的建造生产过程中代表委托者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监理的丁作无论是对服务者,还是对被监理者,主要是通过与有关方的人员接触实现监理工作的沟通,即监理协调的对象是各个有关方的人员。
3、园林工程监理工作协调的方式是多样的
监理工作协调的方式必须采用多种形式,从而达到协调的效果。协调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可以是“口头语言”的协调,也可以是“书面函件”的协调;可以是正式的会议协调,也可以是非正式的“碰头”协调;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以达到协凋的目的为要求。一般正式的会议和书面形式更能引起被协调的有关方的重视,但监理工作中经常性的正式会议和书面形式的协调,可能会因时间紧张而不允许,同时亦可能会导致被协调方的误解,因此,要善于运用不同的协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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