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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之景观管理途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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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张玉钧、邹国辉 日期:[2006-3-2] |
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保护区定义很宽泛,它是指为保护或维持生物多样性和有关自然与文化资源而特别提供的,依据法律或者其他的有效手段而被管理的陆地区域或海域。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在履行该《公约》的同时,也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护区分类系统。在我国相应的保护区分类系统中,按管理归属部门划分的保护区类型有林业、农业、海洋、地矿、环境保护、建设以及其它部门管理的保护区。其中,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为数最多,它包括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和湿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前身多为国有林场,因而在建制改变后其经营管理方式也便具有特殊性。本文针对源于国有林场的自然保护区的景观管理途径进行了探讨。
一、保护区与森林保护区
纵观世界的保护区(ProtectedArea)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在美国设立的Yellowstone国家公园以及Yosemite国家公园。当时这种北美型的国家公园设立的先决条件是排除公园内的居民永住。从此以后特别是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世界各国陆续建立了各自的国家公园,并一直遵循着这个原则。这可以从1969年IUCN给国家公园下的定义上反映出来。当时IUCN把国家公园定义为面积比较大,不因为人类的开发或居住而改变其原貌,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制定措施而对全域进行保护,并排除开发或居住区域的存在。但是,事实上由于人类的居住区域几乎无所不在,并且在这样的区域大多存在着传统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在采取自然保护措施的同时,要适当考虑当地居民(包括土著居民)的利益诸如居住及土地利用状况。因应这样的现实情况,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如鸟兽保护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土著居民保护区,游憩林保护区也便相继建立并得以维持下来。也就是说因保护管理目的的不同保护区相应地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IUCN最初在1978年依据管理目的制定了保护区的分类体系。该体系于1992年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的第四次国家公园与保护区国际会议上加以进一步修订。此次会议强调保护区不应是开发过程中保留下来的小岛,各国必须把它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战略与自然资源的贤明利用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来看待。因自然条件及国情不同,保护区的类型也就多种多样。保护区的管理目的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重的。

表1保护区管理目的与IUCN的保护区类型划分
1:主要目的2:次要目的3:潜在目的
Ⅰa严格的自然保护区,Ⅰb荒野地保护区;Ⅱ国家公园;Ⅲ自然遗迹保护区;Ⅳ生境/物种管理保护区;Ⅴ陆地/海洋景观保护区;Ⅵ资源管理保护区。
根据WCMC(世界自然保护监测中心)1996年的调查结果,全世界的森林面积约为3,988.8万k㎡,其中森林保护区的面积为311.3万k㎡(7.8%)。从森林保护区占所在地区的森林面积的比重来看,俄罗斯最低(1.8%),岛屿部东南亚最高(16.9%)。10%以上的区域有加勒比海地区(14.7%),大陆南亚及东南亚(11.3%),岛屿部东南亚(16.9%),南美(10.4%)等。低于10%的有非洲(8.7%),澳洲(8.4%),欧洲(8.0%),远东(5.3%),中东(3.8%),中美(9.8%),北美(8.3%),俄罗斯地区(1.8%)(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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