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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绿地及其分类的若干问题思考
 
来源:景观中国 作者:徐波、赵锋、李金路 日期:[2006-2-24]


    2.2对行业发展的促进

    如果用上述的理念去重新思考城市绿地及其分类,将会对城市绿地规划和城市建设产生如下影响和变化。

    (1)使城市绿地布局更加合理,功能充分发挥。从城市的角度对待绿地,能够改变将“不适宜建设的土地用于绿化”的状况,城市绿地的功能将成为布局的依据。趋于合理的绿地布局又将有助于绿地的生态作用、游憩作用、景观作用、减灾作用的充分发挥。

    (2)使规划和建设相互协调,促进城市结构优化。从城市的角度对待绿地,绿地将不再是与工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同的、以条和块在城市总图上予以体现的用地类型,而是同城市道路交通系统一样,自身形成城市中的一个绿色网络。达成这样的共识将有助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协调,有助于城市绿地的建设,进而促进城市结构的优化和城市的有序发展。

    2.3对学科发展的贡献

    改变对绿地的狭义理解,突破“园林绿地”的界定,从“绿化”走向城市,从局部走向整体,可以说这是风景园林学科的发展,也是城市建设要求学科应当承担的责任。学科领域的拓展,相应基础理论的研究和技术手段的更新,将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在经济、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不论从学科、还是从行业的角度来看,开拓视野,更新观念,都是势在必行的。

    3 城市绿地分类的基本原则

    基于上述对城市绿地的认识及目前城市建设管理的需求,进行城市绿地的分类,应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3.1功能性

    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因素,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各种角度提出过多种城市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采用的分类方法也不统一。研究我国城市绿地的现状和规划特点,从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城市绿地的功能作为分类的依据,将有利于绿地的合理布局和综合效益的充分发挥。

    由于绿地空间属性的非限定性,同一块绿地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作用,因此,分类时应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力求准确命名,名实相符。

    3.2协调性

    目前我国已出台部分与城市绿地相关的法规和标准,主要有:《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部颁文件《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的规定,指导着从城市总体规划到公园、道路绿化规划设计等各阶段的规划设计工作。作为城市绿地分类方面的标准,既要保证自恰性,又必须与已颁布的相关标准充分协调,才能够满足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的需求。

    3.3可比性

    可比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与以往城市建设管理及统计资料的纵向可比,这要求城市绿地分类要有一定的延续性;(2),与国外城市建设的横向比较,这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方法,建立比较的基础。

    3.4可操作性

    前三项原则是本项原则的基础,同时,在城市绿地的具体类、项的划分上采用适当的技术处理,保证实际工作的使用方便。

    城市绿地分类的研究在我国已经开展了近半个世纪,但是作为行业管理的规定性文件,正式编制分类标准还是第一次。为此,相关的基础性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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