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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和甲方走到一起 监理该何去何从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4-10-30]

    (3)建设单位内部矛盾

    先说建设单位多为政府或国企部分,他们内部千方百计要争权夺利,互相打压。个个争着做大哥,所以要充分利用这点,千万别装b,要低调,有什么让他们慢慢斗吧。

    再说建设单位多为私营企业部分,由于私营企业很实际,都请d老行专做甲方代表,那些人滑得很,老压榨施工单位,而又很会把责任推给监理。作为监理对于这种人一定要小心,什么事都要抓正来做,按规范来做,即使有甲方代表在场也千万别吃施工单位的饭,抓正来做,他们也拿你没办法,有些时候甚至可以发文给甲方,告诉他这是不对的,或者直接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质监站安监站。监不下去最多不和他验收,大家一拍两散

    监理这个较色更多的时候是处于甲方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夹层之间,要做好,看协调能力了,不吭不卑!不过做起来很难,看综合能力了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本来就是两个关系比较近的主体,现在有了监理单位,主要是为了应付某些程序。再者,目前监理在起的作用是主要是管理工程质量呀!所以我认为,监理还是需要有原则的,该发监理通知就要发。当然,协调还是需要好好去努力的!

    施工方与甲方走到一起,并不是只能干“坏”事,从合同角度上来看他们是合作方,对有些事情是可以相互协商的,因为大家都是一条船上的。如果双方协商好了,从某些角度来看还有利于工程的开展。而受甲方委托的监理方,应从公正、公平、公开的角度严格履约监理合同赋于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及投资进行严格的管理,严格要求施工方执行监理程序。

    做为监理,一面是甲方一面是施工方,一定要把这两方面微妙关搞清楚,有时要讲一些原则,不能让甲方代表和施工方走的太近,这对后期的验收结算不利,会给甲方造成损失,也会给自己制造麻烦.

    自1988年监理制开始试点以来,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但是应当承认,目前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距甚遥。

    楼主所说的“①甲方和施工方站在一起”是目前的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国家投资或多元投资主体开发的公共设施领域里,简直是司空见惯;在私营开发商处“②甲方(代表)和施工单位站在一起”也确实存在。这些都充分说明中国一直以来都是“大业主、小监理”的模式,至今还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①国家甲方和施工方站在一起

    国家投资模式,甲方的后台支持多半是政府控股的经济实体,说白了还是为了政客们的政绩,所以建设工程规模越大、影响越大,监理就越难做。甲方要的是进度和效益的最优组合(目前被迫开始逐渐重视安全生产);而质量第一通常在甲方那里是句空话。因为其一,质量是由承包商施工导致的(设计无问题),坏了修修补补问题不大;其二,能中标做大项目的单位都是有技术、有经验、有信誉、有经济实力的大型施工企业,质量保证措施应该很健全完善。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监理的主要职责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其他的控制在实际操作层面根本不起作用,如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等。)甲方的实际操作者,因为个人经济利益驱使,自然而然地站在承包商一边……

    简言之,店大欺客,奴大欺主。 

    ②私企甲方代表和施工单位站在一起

    私营业主涉足建设工程领域里,基本上以房产开发为主,它需要的是利润最大化,其余的都委任甲方代表搞定,对于甲方代表的管理要求就是让其无忧无虑地赚钱、赚社会影响和商誉(后二种是比较与时俱进的私营业主);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等等都是儿童时期的理想主义夜曲画,因为它要把工程造价压低、把监理费减半,最好给它白白打工……这就是资本家的盘剥伎俩!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因为法制不健全、经济基础薄弱、特殊国情等等,不仅允许它们存在,而且令其大搞钻营。

    私企老板在钻营,它雇佣的甲方代表便都纷纷效仿,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阳光大道”上发家致富。施工企业因为资金雄厚、人员众多;有时为了过渡一下,什么标都接;于是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就理所当然了。想不让他们站在一起都难!

    简言之,双狼中间走,小心咬你手! 

    解决方案:

    (一)看官中的甲乙丙丁去做建设部部长或者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什么的……

    (二)比较实用:

    (1)知识渊博、以诚待人,在双方之间不暴露弱点;

    (2)以数据说话,多记录(文字、图表、录音、影像资料等);

    (3)广交朋友,尤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朋友,用邀访方式等去协调组织开展监理活动;

    (4)语言艺术,为业主多方位服务,同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5)善用法律、心理学,瓦解承包商和甲方代表的攻守同盟,尤其是关键问题原则问题上。

    (6)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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