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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园路工程技术规程(试行)
 
日期:[2013-8-1]

    5、施工

    5.1 放样

    5.1.1 以施工图为依据,并按本规程第4.0.2条的规定,已经试放样认可后,正式定点放样,按路面弯曲要求设置定位桩。

    5.1.2 园路交叉口及二种不同路面材料衔接点的放样,应尽量减少四向交叉。面层铺设以主路优先,次路服从主路为原则,应注意标高和坡向,防止积水。

    5.1.3 园路放样时,在施工图许可范围内,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踏步,减少上方挖填。

    5.1.4 原有树木应按本规程有关要求妥善处理。

    5.2 基础及垫层 

    5.2.1 根据放样位置及设计深度,进行路槽开挖。在实基土后,按规定程序分层作业。垫层的用料、级配、厚度、做法,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在铺设垫层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路拱。

    5.2.2 基础开挖后,如遇疏松土质、暗塘(河)、地下管线等,应会同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3 路面

    5.3.1 路面施工应在基础垫层完成,并验收合格后进行。路面用材及标准,应以设计图为依据。

    5.3.2 石板、块石、弹石、侧石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陵角应完整、无翘曲。铺设时,应先侧石,后面石,分别用水泥沙浆、石屑或黄沙结合,要求密实、牢固。如发现结合层不平,应取出铺石,以结合材料重新找平,严禁用砖、石材料临空填、塞。要求路面平整,路拱在2~3%左右,石板、条石、冰梅接缝在2~3mm左右,块石、弹石接缝在5~6mm以下,缝隙用黄沙或石屑扫实。

    5.3.3 现浇混凝土路面的强度等级及伸缩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安装模板时,应注意路形曲线圆顺,防止出现硬角。如需仿冰梅或石板的,应在粉刷层表面收水、终凝前划线或模压。冰梅划线时,应防止三块形成一直线。斩假石的加工应达到石板二级光面标准。粉刷层如需加色,应先做试块,并经设计、建设单位认可。

    5.3.4 软石路做法:一般分预制和现浇两种。现浇做法:按设计标准,铺设侧石或图案分隔材料。拍实后,用干水泥扫平,再洒水至透,然后将表面残留水泥用水刷掉,以保持表面整洁。路面要求平整,路拱2%。

    5.3.5 砖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先切边磨光,待四边平直后再铺设。

    5.3.6 碎缸片、碎瓷片、小青瓦做路面材料使用时,应挑选并做必要的加工。要求色泽、大小、片形基本一致。小青瓦应切边。

    5.3.7 大理石碎片、广场砖的铺砌,宜座浆施工,要求结合层密实,表面平整。特殊功能要求的路面应按设计施工,并结合相应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5.3.8 混合路面的做法:不同面层应分开铺砌,原则上应先湿作业,后干作业;先侧石,后石板、块石,再软石。嵌草路面:先铺块石、预制块或石块,空隙填土压平后再填草,要求表面平稳。各式预制块的铺设,可参照本规程5.3.2条规定执行。

    5.3.9 园路工程竣工后,需进行养护和保养。养护时间按有同路面不少于3~7天。10~14天内不宜上人及承受其他荷载。

    5.3.10 及时清场及整理近边地形。

    5.4 雨水边沟

    5.4.1 园路应尽量采取自然排放雨水。坡地面为防止水土流失,可置景石挡土。登山道可采用明边沟排水。

    5.4.2 明边沟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可采用混凝土、块石、石板、软石等材料砌筑,明边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5.4.3 排水管道及窑井,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窑井盖顶标高应与路面持平。

    5.5 踏步

    5.5.1 踏步级数的设置以奇数为宜。踏步宽一般为30~60cm,高度以10~15cm为宜,特殊地段高度不得大于25cm。踏步面应有1~2%的向下坡度,以防积水和冬季结冰。

    5.5.2 踏步铺设要求底层塞实、稳固、周边平直,棱角完整,接缝在5mm以下,缝隙用石屑扫实。石料的强度、色泽、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 踏步的邻接部位,其叠压尺寸应不少于15mm。

    5.6 施工安全

    5.6.1 施工人员应增强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特别在雨天、冬季抬运材料、登山作业时,要注意防滑。

    5.6.2 林区作业时,严禁带入明火。工具加工用火应在规定地点进行,及时熄灭余火。用电安全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验收与备案

    6.0.1 每批路面材料进场时,现场施工人员均应进行验收。石料应抽样进行强度试压,并作好记录。软石应按大小和色泽分别堆放。

    6.0.2 下列工序应进行中间验收,并作好记录;

    1) 园路定位、放样完成后。

    2) 园路地基、垫层完成后。

    6.0.3 中间验收的各种资料用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图及有关说明和联系单。

    2) 混凝土、砂浆的试块报告。

    3) 有关石质、钢材等材料质检的实测数据。

    4)施工日记。

    6.0.4 竣工验收可以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也可单项进行。

    6.0.5 竣工验收与备案程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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