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分页:[1]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