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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有投资资金流失
 
来源:中国建筑电气商务网 作者:陈朗 日期:[2010-11-30]


    4、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委托书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概预算,经过“审批中心”审批的设计概预算理论上成为投资的最高限额。除非另有变更和动态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除扣除降造费之外,将建安工程费用全额拨付给施工单位(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规定必须招投标,但一方面投标竞争不充分,主要还是“排排坐,吃果果”,另一方面中标价对工程造价最终的确定几乎不起作用),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仍采取预算加签证的办法,目前一些省市正密锣紧鼓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单价合同,在某专业部委仍波澜不兴。设计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缩短设计周期,勘测设计不够深入细致,另外,工程进度责任高于一切,需赶快出图,因此设计文件出现错漏缺在所难免,为日后工程变更留下后患和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留下战略空间。在概预算编制方面,设计单位一如继往地肩负着为国家把好投资关的道义责任,无需承担任何行政、法律和经济责任,行业环境又无市场竞争淘汰机制,结果是导致设计单位不重视概预算编制的精确度,作为设计文件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与设计图纸相配套的概预算错漏缺和错多重所在多有、屡见不鲜。尽管设计概预算必须经过审批部门审批才成立,但由于先天不足,兼之“审批中心”的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颇令人不敢恭维,结果可想而知。

    5、施工单位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随着施工企业经济独立核算、项目法施工等新的制度安排和经营管理体制的实施,现在的施工企业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对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而言,在本文的分析框架内,与其收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工程造价“静态确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首先,对于设计概预算的错漏缺,施工单位会提出变更,要求调整概预算,此要求有关方面很难拒绝而且通常也没有理由拒绝;其次,经审批的设计概预算被赋予了正确无比的基本假定,事实并非如此,对于设计概预算的错多重,出于利益立场,施工单位不会提出变更要求,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国有投资资金终极所有人的“不在场”,因此,缺乏纠正预算错误的一个正式的制度安排;再次,按照FIDIC条款,工程计价的一切实物工程数量都以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为准,某专业部委并未实行,失去了一条纠正预算错多重的救济途径,当然监理的行业自律和水平亦满足不了相应的要求,后文还将论述;还有,竣工结算亦未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又失去了一条救济渠道。

    (2)工程造价“动态调整”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一般来说,“动态调整”的主要原因系工程变更所致。首先,设计图纸不完善,工程变更经常会发生;其次,建设施工不确定性永存,工程变更往往难免,甚至无可回避;再次,鉴于施工单位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天然地有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的倾向和可能;最后,鉴于国有投资资金的终极所有者的“不在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工程造价是很难得到有效控制的,事实上,工程变更几乎无一例外地以增加投资为代价。工程变更和由此发生的高估冒算和无中生有及其原因,是本文第三、四、五章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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