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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监理的性质、作用及监理费量化分析
 
来源:土木工程网 日期:[2009-7-6]
 

    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有哪些?

    在监理行业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如下通用职业道德守则。

    1、维护业主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从业。

    2、执行有关工程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施工单位、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等。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什么是装饰工程监理费?

    装饰工程监理费是指业主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支付给监理企业的监理酬金。它是构成工程概(预)算的一部分,在业主所投资的工程概(预)算中单独列支。装饰工程监理费用,一般按业主与承建单位所签施工合同总价的3%-4%收取(伍拾万以下)。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低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什么是装饰监理合同?它有什么特征?

    装饰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装饰工程项目管理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装饰监理合同时委托合同的一种,除具有委托合同的共同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装饰监理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2、装饰监理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装饰工程项目程序,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委托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人员凭据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受业主委托为其所签订其他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业主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执行。

    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什么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监理人员在进行进度、质量目标的控制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中始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能消极被动的,等出现问题在进行处理,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装饰工程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和质量标准对照,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才是合格,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就是不合格,必须返工处理。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监理人员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要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以数据资料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质量问题。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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