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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
 
来源:中国园林建设网 日期:[2009-7-6]


    第3.2.8条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3.2.9条在春季可行加泥滚压,不使草根暴露。

    第3.2.10条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防治。对冷季型草坪应注意夜蛾害虫发生,定时预防,预防时间4—9月。

    第3.2.11条草坪可采用打孔松土进行土壤疏松,冷季型草坪宜在秋季进行,暖季型宜在早春进行。

    第四章花坛及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花坛

    第4.1.1条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养护分级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花坛换花移栽前必须要深耕细耙,清除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重点花坛换花应用脱盆大苗。

    第4.1.3条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二节花卉

    第4.2.1条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或傍晚进行。

    第4.2.2条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视天气和土壤干湿情况补充水分。

    第4.2.3条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4.2.4条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4.2.5条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易倒伏的,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古树名木养护

    第5.0.1条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5.0.2条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

    第5.0.3条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

    第5.0.5条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状,并应注意美观。

    第5.0.6条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木应立碑保留。

    第5.0.7条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章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第一节病虫害防治

    第6.1.1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病虫害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害。

    第6.1.2条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一)从外地引入苗木、花卉、草坪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

    (二)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源出圃。

    (三)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源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

    第6.1.3条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6.1.4条发现危害严重,且大面积发生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采取措施。

    第6.1.5条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危害既普遍又严重的各类蚧壳虫、蚜虫、叶螨、粉虱、天牛、木蠡等害虫,以及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黑斑病等病害进行综合防治。

    第6.1.6条园艺防治

    (一)加强养护管理、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禁止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做好排水工作。

    (二)适度修剪,剪除病、虫枝,挡风、遮光徒长枝,过密的内膛枝。

    (三)对病叶、病枝、病根、病株应及时集中焚毁。

    (四)结合中耕(冬耕)除草,消灭地下害虫。

    (五)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第6.1.7条人工防治

    (一)摘除休眠虫体,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囊和卵块、卵囊并集中焚烧。

    (二)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天蛾、尺蠖、蚱蝉、天牛、金龟子、叶甲)。

    (三)刮刷枝干虫体,要注意刮刷干净,不要损伤枝干皮层。刮除枝干病斑时尽可能不损伤树体,病斑的伤口处应进行消毒(可用千分之一升汞消毒),然后涂抹保护剂(波尔多液浆:硫酸铜:生石灰:水=1:3:15-20)。

    (四)冬季做好乔木涂白工作。

    第6.1.8条生物防治

    (一)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

    (二)积极推广和施用微生物制剂、BT乳剂、白僵菌制剂以及性引诱剂。

    第6.1.9条物理防治

    (一)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置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3600—4000)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5月下旬—6月下旬,8月中旬—9月中旬)。

    (二)利用热力(干温或湿温)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

    第6.1.10条化学防治采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必须掌握对症下药、合理使用、适地防治、用量适当、安全使用等原则。

    (一)应用化学农药,必须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及无公害的药物。

    (二)同—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施用。

    (三)在—定植物群落范围内应针对性施药,以免伤及天敌。

    (四)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质。

    (五)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

    (六)操作者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把二种不同的药剂混合使用。

    (七)化学农药应按规定浓度施用,不得任意提高浓度。

    第6.1.11条应严格遵照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1.配药、喷药人员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穿工作服、胶鞋、戴胶皮手套、口罩、风镜等。

    2.体弱多病者、药物过敏者和月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不要参加施药工作。

    3.配药、喷药时作业人员不准吸烟、喝酒、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不准嬉闹。工作后必须用肥皂洗净手脸后才能取食,喷施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感到不适或头痛、目眩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或去医院就诊,不可延误。

    4.在公共场所喷药时,应注意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对于可能污染食物、器具、物体等应事先招呼,待放妥后才能喷施。

    5.配制药剂,洗刷药械时要远离水源、厨房等地,剩余或洗刷的药液不得乱倒,不得倒入池、湖、河中。

    6.药剂的保管与领用应建立一定的制度,以确保安全。

    第6.1.12条药剂的喷施应掌握如下原则:

    1.应在无风晴朗天喷药,操作人员应站在顺风的上方顺风喷施,避免在大风、炎热高温的中午进行。

    2.在树种较多的绿地喷药时,应注意有的农药对某些园林植物的药害。(如梅、樱花、杏、柑桔、沙朴等对乐果及氧化乐果敏感,易发生药害)

    3.在植物开花期间避免喷施农药,以防落花,对果树、药用植物应在收获前20—30天内停止用药,

    4.喷药时应尽量做到药液成雾状,枝叶上附药均匀,对有些虫在叶背上危害的,叶正、反面均应喷剂。

    5.对蛀干害虫采用药剂注射时,必须事先清除孔内的粪便杂物,使药液通畅进入穴内。虫孔,排粪孔均需注满药液,注射后用泥团塞堵孔口。碰到一虫多孔时,应先堵塞注射孔洞以下的虫孔,然后注射。

    第二节除莠剂的使用

    第6.2.1条使用除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并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

    第6.2.2条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配比,随配随用;已配好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6.2.3条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应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6.2.4条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6.2.5条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6.2.6条施用化学除草剂的机具(动力部分除外),必须专用,不得与防治病虫的机具混用。

    第6.2.7条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6.2.8条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三节防治效果要求

    第6.3.1条对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其效果应达到95%以上,各类绿地与行道树能基本控制病虫害危害,其危害率在5%以下。

    

    第6.3.2条防莠剂使用效果应达到95%以上。

    第七章园林植物技术档案

    第7.0.1条各绿化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要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

    第7.0.2条档案内容

    (一)绿地气候、物候、水文、土质地形、地下构筑物等自然条件变化资料(注:气候:当年每月最高、最低,平均气温及特殊气候,如连续高温、干旱、暴雨、积水等状况)及调查报告。

    (二)绿地建设历史及其发展。

    (三)植物种类:按植物分类记载,地区名称、规格、来源、栽植年月,生长势和日常养护措施及其成效等。(附表二)

    (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五)植保:病虫害发生期、发生量、虫口密度、病害率;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效果数据,以及防治新技术、新药剂的应用及其效果;由于病虫危害枯萎死亡伐除的乔灌木数量及草本、小苗面积等。

    (六)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总结报告等。

    (七)枯死树木凡经挖除后必须记录归档。其内容是:编号地区、树种、规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经过何种措施救护、挖除人、记录人、主管人姓名等(附录三)。

    第7.0.3条技术档案应每年分期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第7.0.4条建立一路一卡制度和一园一卡制度,实行园、路的动态管理。

    第7.0.5条机械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制度,及时跟踪,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

    第7.0.6条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技术档案纳入软件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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