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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关于天津市遥感影像绿地统计标准细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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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园林科技信息服务中心 作者:王和祥、刘泽良、罗开喜、文勇、焦春宝、宋士宝 日期:[2006-2-22] |
6.9景观水面及生产用水水面
6.9.1无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仅将实际水面标定为绿地,护水堤岸不得标定为绿地。
6.9.2绿地围合的景观水面和其它生产用水水面,其护水堤岸和周围种植用地均标定为绿地。
6.10其它
6.10.1高大建筑物遮挡或其阴影下的各类绿地应通过现场调查,确定绿地的分布与面积大小,结合影像显现特征进行绿地面积标定。
6.10.2垂直绿化不可按投影面积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6.10.3生长在各类绿地中的树木,其树冠垂直投影超出绿地边界的,超出的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6.10.4行道树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标定为绿地。
6.10.5桥下景观水面标定为绿地。
6.10.6通航河道水面不得标定为绿地,桥面、其它建筑物下层种植的绿地通过现场调查核实,按实际分布在影像图上标定为绿地。
6.10.7有多年生草本或复层地被覆盖良好的各类闲置空地标定为绿地,分布于不同地方的小片状野生灌木丛,其树冠投影的面积标定为绿地。
6.10.8非工程影响的、已形成多年的低洼湿地标定为绿地。
6.10.9园林生产用种植大棚、温室,按生产绿地标定为绿地。
6.10.10与植被相同影像颜色特征的其它地面覆盖物,不得标定为绿地。
7 影像图绿化覆盖率判定标准
7.1影像图上可清晰辨别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七类绿地以及绿地外的树木、屋顶绿化、景观水面是城市绿化覆盖率的统计来源。
7.2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包括各级公园、专题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7.2.1公园边界围合的所有面积均标定为公园绿化覆盖。
7.2.2小游园边界围合的面积中,绿化用地、绿地甬路、休息用的设施及小块状铺装、景观亭台、雕塑用地标定为小游园绿化覆盖,交通工具通行马路不得标定为绿化覆盖。
7.2.3各种广场内的种植用地、零星树木树冠投影、人工湖水面、喷泉水面标定为绿化覆盖,其它任何属性用地不得标定为绿化覆盖。
7.3道路绿化
7.3.1道路绿化的判定标准同城市公共绿地的判定标准。
7.3.2行道树的树冠投影、分车带绿地均标定为绿化覆盖。
7.4居住区绿地
7.4.1居住区内的绿地以斑块绿地的围合边缘、零星树木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7.4.2草皮砖的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7.4.3人工湖、喷泉周围无栽植用地时,以实际水面边界标定为绿化覆盖;人工湖周围为栽植用地时,其堤岸一同标定为绿化覆盖。
7.4.4当楼房遮挡下的绿地为标准几何形状分布时,可根据部分可视绿地边缘进行延长推算标定绿化覆盖。当不能根据影像图显现特征进行推算标定时,须到现场调查复核实地绿化面积与分布情况并在影像图上进行绿化覆盖标定。
7.4.5居住区内绿化广场、小游园内的景观设施、供人们休息用的设施、非用于交通工具通行的甬路标定为绿化覆盖。
7.5单位附属绿地
7.5.1单位内各类绿化覆盖与与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化覆盖的判定标准相同。
7.5.2单位内植被覆盖良好的闲置空地,可标定为绿化覆盖,非植被覆盖空旷地、不同颜色塑胶覆盖的运动场所不能标定为绿化覆盖。
7.6防护绿地
7.6.1工矿企业与生产绿地周围的防护绿地,与城市公共绿地判定标准相同。
7.6.2防护绿地的树冠垂直投影面积标定为绿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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