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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与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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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工程招标网 日期:[2005-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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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施工单位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面三刀方南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3.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施工单位可提出以下索赔: (1)人工费用的增加; (2)设备费用的增加; (3)材料费用的增加。 4.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施工单位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施工单位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包括施工单位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 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 5.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分页:[1] [2] [3] [4] [5] [6] [7] [8]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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