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详:─今来举屋制度,以前后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四分;自檐方背上至脊背上,四分中举起一分。虽殿阁与厅堂及廊屋之类,略有增加,大抵皆以四分举一为祖,正与经传相合。今按《周官考工记》修立下条。
举折之制─先以尺为丈,以尺为寸,以分为寸,以厘为分,以毫为厘,侧画所建之屋于平正壁上,定其举之峻慢,折之圜和,然后可见屋内梁柱之高下,卯眼之远近。
举屋之法─如殿阁楼台,先量前后檐方心,相去远近,分为三分,从檐方背至脊背举起一分,如埇瓦厅堂,即四分中举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埇瓦廊屋及反瓦厅堂,每一尺加五分;或反瓦廊屋之类,每一尺加三分。
折屋之法─以举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自上递减半为法。如举高二丈,即先从脊背上取平,下至檐方背,其第一缝折二尺;又从第一缝背取平,下至檐方背于第二缝折一尺;若椽数多,即逐缝取平,皆下至檐方背,每缝并减去上缝之半。如取平,皆从砖心抨绳令紧为则。如架道不匀,即约度远近,随宜加减。若八角或四角斗尖亭榭,自檐方背举至角梁底,五分中举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二分中举一分。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从大角梁背自檐方心,量向上至枨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并上折簇梁,斜向枨杆举分尽处;次从上折簇梁尽处,量至檐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当心之下;又次从檐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当心近下,其折分并同折屋之制,以上入“大木作制度”。
诸作异名
令按群书修立“总释”,已具《法式》净条第一、第二卷内,凡四十九篇,总二百八十三条。
看详:─屋宇等名件,其数实繁。书传所载,各有异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语滞,其间亦有讹谬相传,音同字近者,遂转而不改,习以成俗。今谨按群书及其曹所语,参详去取,修立“总释”二卷,今于逐作制度篇目之下,以古今异名载于注内,修立下条。
墙其名有四:一墙、二墉、三垣、四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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