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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建设单位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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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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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建设项目的四个民事责任主体。从当前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检查中可以看出,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根源。建设单位是发包方,是建筑市场中的买方;我国建筑市又处在买方市场状态,因此建设单位在建筑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的行为对建筑市场的秩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是龙头和核心,它掌着资金权,发包权、采购权。所有参建单位都要跟着建设单位跑,围绕着建设单位转。建设单位的行为对其他参建单位同样起着决定性的影响。
建设单位的主要形式有:
1,指挥部式。是由政府或部门行政命令组建,负责人由政府或行政任命,往往是政府或政府部门领导直接担任负责人。
2,基建办公室式。无论那一级的单位都可以随意设立。
3,项目法人式。即项目公司,这种公司有的是从指挥部演变而来,公司的领导仍然是政府行政官员。
建设单位的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带来如下问题:
1,建筑市场中买卖双方民事地位不平等。
建筑市场属民事活动,承、发包双方都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建设单位是基建办公室之类二级机构,或者是政府行政领导担任负责人的指挥部、项目公司,那么与承包方就不可能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2,经济合同不合法。
如果发包方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虽是法人单位,但超越了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所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监管失控。
建设单位往往有保护伞,受到政府行政领导的特别关照,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人直接由政府行政领导担任,办事可以任意超越程序,简化手续,因此职能部门不敢、不能监管。
4,建设单位不能提高管理水平。
由于建设单位往往是临时机构,人员不能长期固定;加上受单位规模的限制,基建办子往往不可能配备数量足够、工种齐全、素质达标的人员,因此建设单位本身的管理水平低下成为普遍现象。
由于建设单位存在这种状况,在建筑市场中不规范的行为非常普遍,如:
1,强令施工方带资、垫资承包工程;
2,拒付或拖欠工程款;
3,不招标或假招标;
4,对总包单位指定分包或转包,指定施工单位购买某种材料或设备;
5,随意肢解工程项目发包;
6,超越程序或手续不全强行施工;
7,指使、支持、纵容、包庇乙方不规范行为,充当保护伞。
8,出了事故推卸责任,拿别人做替罪羊。
因此而带来的后果可谓触目惊心:
1,市场混乱。本来招标、请监理都应当是建设单位自原的事。建设单位不愿意招标,不愿意请监理,与建设单位设立有很大关系。不从建设单位这个根本去解决,而是由政府强制推行招标、监理,这本身就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为逃避监管弄虚作假,串通陪标、透露标底、搞阴阳合同,可谓花样百出,防不胜防,建筑市场岂能不混乱?
2,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重庆綦江彩虹桥就是典型例子;
3,重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
4,一批又一批党政干部因贪污腐败和各种违纪违规违法倒在建设项目上;
5,产生大量三角债、合同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市场经济的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必然要对建设单位这个市场重要主体进行整治。
1,设单位不能随意设立。建设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同时还必须具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建设单位必然要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资质资格管理的轨道。
2,除了少数有实力的大型项目可成立完全企业化的项目公司外,一般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均没有能力和必要设立建设单位。这就需要有相应的中介机构来代理。这样的机构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开始出现。
3,政府行政权力完全退出建筑市场经济活动,政、企彻底脱钩,行政人员不得在建设单位担任职务。
建筑市场的规范,离不开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建设单位只有完全成为与建筑行业其他单位一样的平等民事主体,建筑市场按市场规律进行规范化运作才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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