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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图)
 
来源:金华造价网 日期:[2013-1-8]


    第十二条市、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自收到施工总包企业三阶段评分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分工作,报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将得分值告知施工、监理单位;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施工总包单位阶段剩余费用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支付手续。

    对于安全评定得分值小于80的,由市、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督促其整改。如整改仍不到位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施工单位从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如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使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列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挪作它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后继发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及使用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金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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