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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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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材养护网 日期:[200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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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检验项目: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
6.1.2组批:同一品种、等级、规格的板材200m为一批;不足200m的单一工程部位的板材按一批计。
6.1.3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从同一批板材中抽取2%,数量不足10块的抽10块。镜面光泽度的检验从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块进行。
6.1.4判定:单块板材的所有检验结果均符合技术要求中相应等级时,判为该等级。同一批板材中:优等品中不得有超过5%的一等品;一等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合格品;合格品中不得有超过10%的不合格品。
检验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加倍抽样检查。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板材质量不符合该等级。
6.2型式检验
6.2.1检验项目: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
6.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建厂投产时;
b.荒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3组批:同出厂检验。
6.2.4抽样: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镜面光泽度的抽样同出厂检验;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检验从生产同批板材的荒料中的不同块体上按GB9966.1-9966.3的规定抽样。
6.2.5判定:体积密度、吸水率、干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的试验结果中,有一项不符合4.5.2-4.5.5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板材为不合格品。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的判定同出厂检验。
7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7.1.1出厂板材应注明:生产厂名、商标、标记。配套工程用料应在每块板材侧面标明图纸编号。
7.1.2包装箱上必须有“向上”、“怕湿”和“小心轻放”的指示标志,应符合GB191中的规定。
7.2包装
7.2.1包装时光面应相对并按板材品种、规格、等级等分别包装,并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及配套工程用料图纸。
7.2.2包装质量应符合正常条件安全装卸、运输的要求。
7.3运输
板材运输过程中应防湿,严禁滚摔、碰撞。
7.4贮存
7.4.1板材应在室内贮存,室外贮存应加遮盖。
7.4.2板材应按品种、规格、等级或工程料部位分别码放。板材直立码放时,应光面相对,倾斜度不大于15,层间加垫,垛高不超过1.5m;板材平放时,应光面相对,地面必须平整,垛高不超过1.2m。
7.4.3包装箱码放高度不超过2m。分页:[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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