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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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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日期:[2010-10-12] |
一、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达到投资建设的预期目的,确保工程质量至关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从使用的材料质量控制开始。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采购供应责任,可以由承包人负责,也可以由发包人提供全部或部分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按时、按质、按量将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运抵施工现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现场接收。
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其供应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2)发包人在其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清点的工作主要包括外观质量检查;对照发货单证进行数量清点(检斤、检尺);大宗建筑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物理、化学试验)等。
(2)材料设备接收后移交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验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视具体情况不同,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种类、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合同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为了防止材料和设备在现场储存时间过长或保管不善而导致质量的降低,应在用于永久工程施工前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按照材料设备的供应义务,对合同责任作如下区分。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按照合同对质量责任的约定,此次检查试验通过后,仍不能解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存在的质量缺陷责任。即承包人检验通过之后,如果又发现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时,发包人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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