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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槽具备资料及条件与不良地基处理措施
 
来源:建筑网 日期:[2018-4-17]

    10、局部不良地基的处理方法

    不良地基处理方法应由勘察、设计提出或核准,有书面方案。

    10.1验槽时,基槽内常有填土出现,处理时,应根据填土的范围、厚度和周围岩土性质分别对待。

    10.1.1当填土面积、厚度较大时,一般不建议用灰土进行局部处理,尤其是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较差时,因灰土的力学性质与周围岩土的力学性质差异太大,极易引起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而对建筑物造成损坏(具体情况,可根据与灰土垫层处于同一位置的岩土的压缩特性、建筑物的抗变形能力等通过计算沉降量确定。灰土的压缩模量可取Es=30MPa)。此时,宜用砂石、碎石垫层等柔性垫层或素填土进行处理;或在局部用灰土处理后,再全部作300至500厚的相同材料的垫层进行处理。

    10.1.2基槽内有小面积、且深度不大的填土时,可用灰土或素土进行处理。

    10.2当基槽内有水井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把填土清到底并逐步放台处理。对与废弃的水井,可以对主要压缩层内采用换土处理后用过梁跨过;仍可使用或仍需使用的水井,且水位变化幅度在坚硬岩土层内时,可用加大基础面积、改变局部基础形式的方法,并用梁跨过。

    10.3对于扰动土,无论是被压密的还是已被剪切坡坏的(俗称橡皮土),均应全部清除,用换填法进行处理。

    10.4对经过长时间压密的老路基应全部清除,老建(构)筑物的三七灰土基础、毛石基础及坚硬垫层,原则上应全部清除,若不能全部清除的,按土岩组合地基处理。

    10.5当机械施工时,对硬塑——坚硬状松散粘性土和粗粒土,应预留300mm左右用人工开挖,对含水量较高(可塑以下)的粘性土和粉土,应最少预留500mm用人工开挖,严禁基槽土被扰动。

    10.6冬季施工,当基槽施工完毕后当天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的,本地区应虚铺200——400mm厚的粘性土以防被冻。若出现基槽岩土被冻的情况,所有冻土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7被雨、雪及其它水浸泡的粘性土地基,水浸部分应全部清除,换填处理。

    10.8基底为粘性土时,应禁被曝晒。若因被曝晒而龟裂的槽底岩土,应全部清除。

    10.9若在安全距离之内有老建筑物,当未采取支护措施时,基槽应分段施工。

    11、特殊性岩土应采取的地基和防水措施

    当基础持力层为特殊性岩土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1.1膨胀岩土

    对膨胀类岩土,本区大气影响深度为5m,大气急剧影响深度为2.25m,因此,较重要的建筑物,当未采地基和措施时,基础埋深不得小于2.25m(自然地面下)。

    11.1.1以宽散水为主要防治措施时,散水宽度在Ⅰ级场地为2m,在Ⅱ级场地为3m时,基础埋深可取1m。

    11.1.2一般建筑物,在平坦场地上的Ⅰ级膨胀性岩土,可铺设厚度不小于300mm的碎石、砂石等柔性垫层,其宽度不应小于基础宽度,且两宜采用与垫层相同的材料回填,并做好防水处理。

    11.1.3散水下宜设100~300mm厚的灰土垫层,宽度不应小于1.2m,且外缘应超出散水宽度300mm,坡度不小于0.03~0.05。“

    11.1.4一般不采用外廊式结构。当使用外廊式结构时,应采用悬挑式结构,不得采用外柱。

    11.1.5临时水池、淋灰池、搅拌站、防洪沟等距基础外墙净距不得小于10m,临时生活设施、临时建筑物距基础外墙不得少于15m。

    11.1.6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水措施,且距基础外墙距离不得小于3m。

    11.1.7散水外宜种植草坪,4m内可选用低矮的、蒸腾量小的植物(如花木、果树、松、柏等针叶树木)。若周围有蒸腾量大的阔叶树木和速生树种,应设置灰土隔离沟,沟与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5m。

    11.1.8基础施工宜使用分段快速法。严禁曝晒、淋雨。

    11.1.9平整后的场地,在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坡度不得小于0.02。

    11.2土岩组合地基

    对于土岩组合地基,当岩间土间距小于2m,且为硬塑、坚硬的粘性土和密实的砂土、碎石土时,可用基础梁跨过;当岩石间的土力学性质较差时,应采用基础下加桩或墩的形式处理。对于直接出露的岩石(大块孤石),应凿去顶部的一部分,在基础下用厚度不小于300mm的柔性垫层处理。

    11.3湿陷性岩土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1.3.1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11.3.2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11.3.2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11.3.3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乙类建筑丙类建筑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5m4mPii

    Ⅱ级场地6~7m5m5m

    11.3.4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应超出散水50cm。

    11.3.5施基槽内严禁进水。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11.3.6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11.4污染土

    污染土是指地基土由于受到工厂的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渣、废液的渗入,引起地基土发生化学变化,使其物理、力学性质均发生了不利变化,或(且)有可能对建(构)筑物基础产生不利的影响。污染土在本区也有出现。

    11.4.1污染土的防治与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可能受污染的场地,当土与污染物相互作用将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物侵入场地的措施,如隔离污染源、消除污染物等。

    2对已污染的场地,当污染土强度降低,或对基础和建筑物相邻构件具有腐蚀性等其它有害影响时,应按污染等级分别进行处理。

    3对污染土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污染作用的发展趋势。

    3污染土场地完成建设或整治后,应定期监测污染源的污染扩散、场地内的土和污染物的相互作用发展等情况。

    11.4.2污染土的防治处理措施

    1换土措施,将已被污染的土清除,换填未污染土,或采用耐污染的砂或砾作回填材料,并对挖出来的污染土及时处理。

    2采用桩基或水泥搅拌桩等加固以穿透污染层,且应对混凝土桩身采取防护措施。

    3.在金属结构物的表面用涂料层与腐蚀介质隔离的方法进行防护。

    4.采取防护措施,尽量减少腐蚀介质泄漏到地基中去,使地基土的腐蚀减少到最低限度。

    5.根据土质情况,采取适用的地基加固措施和防止再次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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