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园、绿地管理人管理模式
(一)公园、绿地管理人负责制的涵义及运行方式
“管理人”是由园林部门通过社会招投标形式确定的年度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者,是代表园林部门对公园、绿地进行专业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园林部门委托公园管理人对公园实施全面管理,公园内部不再配备绿化工、清洁工、保安人员、后勤人员及大型生产设备。管理人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以较低的成本,高效优质地完成公园的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由管理人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形式选择绿化、保洁队伍及保安人员来完成。园林部门根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等条规,对管理人的工作实施检查督促,根据绿化养护专家检查组评定的等级,全额核定养护经费,作为其管理费用。
1.“公园管理人”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
管理人是公园管理的组织机构,是公园管理的直接负责者。管理人应根据承担管理公园的面积大小及重要程度,配备相应的、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其职称比例限定承担的管理任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承担管理的公园绿地建设经费、位置、面积、设施等情况,交纳一定数额的质保金。
初期,试行管理人模式可在短期内由园林部门的正式职工和技术人员以承包形式成立管理机构,对公园实施全天候管理。待园林绿化市场的机制成熟后,管理人的社会定位应属职业经纪人,通过一套能够实行自我制约、自我调控、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按市场规律吸引社会多方面介入,形成新的行业竞争,并在竞争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推动绿化建设工程和绿地养护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园林部门则代表政府,通过监理机制和管理人机制的效力,确保工程质量和养护效果。
管理人要根据公园的管理内容及核定的全年养护经费,制定管理组织方案、工作计划、经费控制安排等;负责组织各项养护管理工作的市场化运作,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各项费用的结算审核,及时向园林部门上报管理工作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单项养护工作的承担单位;根据需要核定保安人员人数,向正规保安公司雇用,保洁人员向社会专业单位雇用或直接雇用临时工,雇用双方签署劳务合同,明确责任。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全部或大部分绿化养护工作不经招标直接交给某个单位承担。除对公园设施、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绿地养护外,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利用公园设施开展文化建园活动,以提高公园的品位,增强公园的文化内涵,更好地为游人服务。
2.公园管理要求达到的标准
管理人要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公园条例》和市园林局颁发的《绿化养护等级质量标准》中有关要求对公园进行管理,绿化养护达到一级以上绿化养护等级标准,园容卫生、安全秩序、基础设施管理必须达到公园行业检查标准。随时接受市、区政府和园林部门的检查,对存在的不足及时改进和完善,经园林部门绿化养护检查专家组评定因人为因素或技术措施不当等原因导致绿地养护等级下降的,除扣除养护经费外,由园林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根据情况限期(30日内)整改;管理人应制订整改措施且自筹资金完成。如在限期内未完成或未达到养护标准,则扣除整改期间所需养护经费,退还其余的质保金,解除委托;园林部门再按照程序,通过招投标形式另行委托新的管理人。未经许可,管理人严禁侵占绿地私搭乱建或改变绿地功能及园林设施的使用性质,违者按事先约定解除委托。
3.经费的审核与结算
园林部门按照养护经费标准,根据养护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绿化养护经费的季度结算。管理人审核本季度施工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如实填报绿化工作委托验收单;园林部门再根据单项绿化工作委托验收单等相关材料,审核后直接从季度养护经费中拨付给施工单位,节余部分拨付给管理人,超出部分由管理人自行承担。保安费用单独核算,如发现管理人违反规定,园林部门有权拒付工程费。绿化养护施工未按时完成计划、未按操作规程而出现质量事故、未按照公园卫生标准做到全天候保洁,园林部门有权根据情况进行警告或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管理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应终止合同,更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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