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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来源:《工程造价管理》 作者:建设部 日期:[2015-9-6]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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