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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的定位与组织模式探讨
 
来源:四川省工程咨询网论坛 作者:傅振邦、寇日明 日期:[2015-10-9]

    1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的概况广义的建设监理包括从项目策划、招标代理、设计咨询、设备采供监理、施工监理、运营保修等阶段的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我国目前实践中的建设监理主要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我国首次实行建设监理是在1984年开工的大型水电站工程——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道工程上。1988年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得到推广。

    综观过去十多年,我国监理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第一、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理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工程监理范围,确定了监理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使建设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监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工程受监率逐步提高,监理与业主、施工承包商一样,已成为建筑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目前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峡工程和其它无数工程取得了显著的监理效果,证明实行建设监理是规范建设各方行为、保证建设质量、控制造价和工期的有效方法。

    第三、监理产业初具规模,培育了一支规模较大的监理队伍。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资质监理单位已有6000多家,近30万人。

    尽管建设监理市场已初具规模,但是从监理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实力、企业的信誉、企业人员的配置、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仍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对监理服务行业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对监理的定位和作用,对监理的模式,对监理的工作机制仍然存在模糊认识。

    2 工程监理的定位和作用探讨目前一个普遍的现象是监理被矮化、被认为是技术含量层次不高的业务。业主视监理单位是自己的工具,只能代表自己的利益,是项目管理中的现场监工、工程计量员和资料采集者。承包商则往往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或者把监理看成自己的对立面。监理单位也认为自己仅仅执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任务,承担部分责任。这些认识反映了我国目前监理的实际情况,产生这些认识的主要原因在于:

    (1)监理深度有限。建设项目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等阶段,我国的监理范围一般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2)监理内容片面。理论上监理内容为“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过程实施控制,同时对项目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各方关系。实际上由于授权范围问题和监理单位素质问题,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而且主要是集中于对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3)监理费用较少,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监理单位一般由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派生而来。由于我国监理一般为现场监理,取费一般按人头计算,监理单位盈利能力很差。因此,监理单位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监理队伍中年龄偏老、偏小的多,学历层次和技术职称层次总体偏低。

    (4)监理责任不到位。与监理拥有的有限权力相称,监理责任不到位。而监理责任的缺失,又使业主、承包商等各方越发藐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监理产生的根源是社会化分工的结果,业主建设大型工程项目,自己难以拥有足够的人力和知识能力时,便借助专业化监理机构。实际上,国际上统称的建设监理(或称咨询工程师)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型组织,为工程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西方发达国家监理咨询业发展已有百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以FIDIC为代表的监理惯例。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业主通常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的建成全过程委托监理咨询公司,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做好投资控制,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其基本特点是监理类似于中介机构,为业主提供知识性服务,独立客观公正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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