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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应当突出重点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4-11-26]
    比照当前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工程招投标监管也应当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如此才能避免走进工程招投标监管的“误区”。“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是指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放宽对非国有的经营性项目的束缚。

    一、从项目性质来看

    随着目前对市场经济本质的深入认识,我们越来越能达成一个共识:政府应当全面退出经营性行业,注重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而公益性行业,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有一个突出的问题―――所有者缺位。上述公益性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加强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监管。

    二、从经济效益来看

    经营性项目早一日投入使用就早一天取得收益。按照项目的投资收益曲线图来看,投资建设期越短,成本越低。而招投标的最大意义在于节约项目成本,从这点来说,放宽对非国有的经营性项目条条框框的束缚才是体现了招标投标的原意。

    三、从当前招投标实际来看

    以江苏省某市为例,2003年全年的招标投标项目为2153个,其中邀请招标为789个,邀请招标率为36.65%%,基本为非国有的经营性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因此,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是可以转变方式、突出重点的。

    那么如何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呢?笔者认为,在当前提倡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形势下,我们要有突破性的举措。

    一、调整应当招标的项目范围

    应当招标的项目,可以从项目性质考虑,凡是涉及公益性行业的必须招标,经营性项目不强制要求,如此则一目了然。

    二、调整招标内容的具体方式

    笔者所说的具体方式,是指招标文件的编制。之所以把这么一个很微观的工作提到与上述宏观内容并提,是因为这里所说的“有的放矢、突出重点”不仅是对宏观层面的公益性行业,更要对主要的微观活动。这里所要调整的微观活动就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招标人往往在材料的采购上采用――甲供材指定价或者是乙供甲控暂定价。笔者首先表示对这一方式的深恶痛绝。所谓“甲供材指定价、乙供甲控暂定价”从名义上看已经纳入此次招标范围,但甲方提供材料并且自行采购,或者乙方采购却要由甲方确认的方式并不符合“量价分离”的计价规则,更甚的是一种变相的规避招标!其唯一的结果是披上了已经招标的外衣,在后续的材料采购中导致恣意妄为,中饱私囊的现象频频发生。因此笔者建议,把材料招标单列为一项招标内容,与施工招标分离,杜绝“甲供材指定价、乙供甲控暂定价”这种畸形的方式。如此,才能使得工程材料招标落到实处。

    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最重要的是监管部门要认清其政府职能的本质,专注于自己应该管好的,我们的国家秩序(当然包括建筑市场秩序)才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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