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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方法
 
来源:筑龙网 日期:[2012-2-15]
    一、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

    1.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施工队伍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工期,对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决定性作用。因此严格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是不容忽视的。

    2.确定合理的工程合同价款

    (1)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各种管理体制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设备、材料的供给,由计划供应变为市场采购;定额的单价可高可低,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已变为各承建单位的竞争性费率。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招(投)标,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款,对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和结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不宜笼统的写为按有关规定和双方审定的预(结)算为准等不明确的说法,这样会造成“先干后算”,导致投资、资金、计划安排都心中无数,为结算工作造成了隐患。比如我们监理的某工程,由于体制原因,监理单位进来前,施工合同已签订,合同中工程价款写的是: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而事实呢,该工程从1992年10月签订合同到1995年底快竣工时,施工图预算还没有完全审定,合同的工程价款仍是一个未知数。施工阶段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率的变化频繁,这样“先干后算”扯皮严重;乙方认为甲方未给足,拖着工程不上,甲方则根据概算和估算认为钱已给超,但为了保工期,不得不“提心吊胆”拿出一部分钱,以保证施工,弄得大家心里都没底。相反,如果我们坚持“先算后干”,坚持开工前必须确定价款,及时处理合同规定允许调整工程价款部分,及时增补合同值,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监理人员才能对投资进行有效的控制。

    (3)合同管理是控制和协调的依据,也是经济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条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附件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附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合同签订的愈细愈好,能事前预料和想到的问题,都在合同中明确,减少扯皮;语言上要严密,双方责任权利要明确,工程索赔条件必须清楚,合同价款的调整要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确定的合同价款,是否还可以调整或到某一个阶段前不变价,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以及定额费率等等的变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都要明确。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要反复推敲,认真仔细琢磨,不可盲目签订。合同签订前交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公证,以保证合同合理合法,保护双方权益。条款的完备和内容的严谨,有利于杜绝各种条款不全、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生效,有效地减少合同纠纷,避免合同违约。实践证明:项目法人与承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提高投资效益。

    3、设备、材料价款的控制

    设备费、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块,要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条件,开展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二、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这一阶段的投资控制也是很重要的。比如,工程款超付工程进度,占用甲方资金,降低投资效益;工程款给的不足或拖欠,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影响施工企业的效益。经过参加建设指挥部形式的管理和广东韶关冶炼厂的监理实践,深深体会到工程进度款控制的重要性:

    (1)靠估算,由现场代表靠经验估算,准确率低。(2)按月完成实物量套定额取费计算,监理人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子项很多的工程不适宜。(3)按阶段目标控制法,效果最佳。即合同价款确定后,按形象进度编制分析阶段工程进度付款计划,经甲乙双方核定后,达到一个阶段或完成一个目标,经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签证,即可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打破旧的管理模式,不局限于每月末结算一次,达到目标就可结算。

    按阶段目标控制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在管理上,调动了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加快了工程进度,保证了工程质量;同时,加大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

    2.提高了工程付款的透明度,有利于多方监督和廉政建设。

    3.减少了工程付款的扯皮,使双方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上。

    4.有效的控制了工程进度款,提高了投资效益。

    第三阶段: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在前几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的多了。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值+索赔款+违约金。

    根据FIDIC条款或我国建设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条款和现实合同签订的条款,都涉及到施工索赔和违约的问题。而在合同执行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承建一方,有着不敢索赔,不想索赔的思想;在项目法人一方,存在着不准索赔,不可能索赔的现象。这些都是对索赔的性质不清造成的。要减少索赔就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

    2、项目开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3、加强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中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4、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跟踪,避免或减少合同外的抽样检验或工程复查引起的索赔。

    5、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发现索赔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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