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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来源:中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日期:[2012-10-2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要涉及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考生无论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在资格考试,都应熟练掌握,这部分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有下述违反《条例》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定的行为之一,应承担法律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预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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