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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组织协调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2-9-25]

    1.协调好项目内部人际关系,共同实现项目的控制目标

    协调的内容主要是人员安排上的量才录用,配置上的能力与性格互补,制度上确立明确的岗位职责,责权相应人员管理职能既不重复也不遗漏,实际对人员的评价与激励机制。

    2.协调好项目内部组织关系

    协调的内容主要是明确组织内各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责权及相互关系,强化内部组织严密与管理科学。

    3.协调好项目内部需求关系

    协调的关系主要内容是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解决人、财、物供求平衡,合理配置及交替衔接人员的需求。

    4.协调好项目外部的关系:

    由于外部关系非合同关系,其单位又以政府部门、财政金融机构、社会服务单位为主,因此协调的主要内容是运用请示、报告、汇报、送审、取证、说明等实现调解矛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

    5.监理工程师协调各方面关系

    使之相互紧密协作,配合业主做好“三控制”、“一管理”、“一协调”工作,共同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服务,处理合同纠纷,协调和处理好重大合同争端之间的关系。

    6.组织协调好高级驻地办工作和各施工合同段的施工活动,重点检查各标段监理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协调组织处理重大技术、合同管理和计量与支付及安全事故的处理等,并按规定职权上报审批处理。

    7.组织管理中心试验室工作,督促各标段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8.组织编送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及有关工程监理的各种汇报及请示报告等工作任务。

    9.监理工程师应成为业主的忠诚顾问,在处理业主与承包人的矛盾和纠纷时,要依据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公正、客观地促成问题的妥善解决。

    10.明确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签订了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二者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有其受委托性,在任何时候均有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形式其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公正而忠诚地进行监理职业服务。同时,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11.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本工程项目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管理),这是业主给与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工程师应相对地独立于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规定自觉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公正、科学、守法、诚信”,并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努力做好监理工作任务。

    12.重视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行会议、专题性工地会议和现场协调会议等。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旨在检查、监督承包人对承包工程施工的执行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促进各方认真履行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工地会议是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协调的有效方式,是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有效的控制方法,并起到沟通信息、共同研讨、消除分歧的作用,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施工监控工作顺利进行。

    专题性工地会议是根据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建议召开的有关工地重大技术问题、管理问题并聘请专家进行专题研讨的会议。其目的是使通过专题研讨对问题取得积极成果。

    现场协调会议是根据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协调和落实,使施工监理工作和施工生产活动密切配合。

    工地会议中如出现延期、索赔、工程变更及工程事故等重大问题,可另行安排召开专门会议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工地会议均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记录和形成每次工地会议的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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