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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网易园林 作者:scfeifei518 日期:[2011-4-7]

    (五)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单位审查的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七)企业业绩证明;

    (八)其他文件、证明。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古建筑维修和仿古建筑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的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初审同意后,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使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审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接受资质审查部门的年度审查。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证书。

   (一)不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的;

  (二)申请资质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四)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十三、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营业范围:

    (一) 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 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 三级企业可以在省内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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