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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来源:中国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日期:[2011-10-21]

    3.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工程竣工验收权和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1)竣工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向承包人提供修改意见,由承包人修改后,再组织验收。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包人还要进行施工合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

    (2)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合同履行的重要步骤,也是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最后阶段。在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和施工合同内规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拨付手续。工程竣工结算和拨款完毕后,施工合同即履行完毕,终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保修期的施工合同,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保修条款内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加强合同管理措施

    通过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虽然从制度、操作等各个方面,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仍存在一部分合同管理方面的缺失。我们应该针对出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从而使财政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使用。

    1.明确规章制度。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应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2.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尤其是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3.财政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期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和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5.制订相应的补充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充分预见,制订出一套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特点的补充条款,尤其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条款应细致、明确,并有利于节约财政建设资金。

    6.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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