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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监理制度与工程总承包制度
 
来源:项目管理网 日期:[2013-11-8]
    摘要:文章通过对工程监理制度与FIDIC合同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进行比较,结合目前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背景,分析了我国工程监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工程监理;FIDIC合同;咨询工程师;工程总承包 

    一、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这一既吸收了国际工程管理先进经验,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在我国经过了将近15年的推行、发展,提高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设市场日趋规范,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不适应。本文拟通过监理制度与FIDIC合同条件下咨询工程师制度的对比,以加入WTO已4年、国家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为背景,探索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论及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世界银行在我国贷款建设的一系列大型项目则不能不提及,其中包括鲁布格水电站、小浪底工程和二滩水电站工程,而鲁布格水电站更被称作“鲁布格冲击”,是我国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肇始。由于世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合同大多以FIDIC合同为蓝本,而FIDIC合同对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三角关系的要求和其工程咨询体系客观上催生了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当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国家开始在建设工程项目上引入了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等新的管理模式。国务院以及建设部、原国家计委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随着《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我国推行监理制度的制度基础。

    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特点

    提到监理制度,许多人自然会联想到FIDIC合同,诚然,我国的监理制度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的监理制度从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作用等许多方面而言都与FIDIC合同体制下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着区别。

    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一般由业主委托咨询工程师进行前期的各项有关工作,待项目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设计,在设计阶段进行施工招标文件准备,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和承包商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部位的分包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阶段有关管理工作均授权咨询工程师进行。承包商与咨询工程师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普通法认定双方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因为承包商履约的前提是必须相信咨询工程师所提供的信息并按其指令行事,所以得到了侵权行为法(TheLawofTort)的保护。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形成三角形关系,常称为“三位一体”,英文叫ThetrinityoftheEmployer,theConsultingEngineerandtheContractor.在中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也形成了类似的三角形关系,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还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单以上述而言,中国的监理工程师似乎与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区别不大,然而,无论是实施环境、权利、地位与作用二者都有不小的差别:

    1、FIDIC合同条件中的咨询工程师是基于个人定位的,由于英美国家在建筑市场上实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因而其条款以咨询工程师个人为针对对象,而中国的建筑市场由于历史与社会的沿革决定了是以企业为主体,因而其针对对象为监理单位。前者的好处在于责任到人,易于管理,且责任明确,同时业主通过专业弥偿保险(ProfessionalIndemnityInsurance)来防范由于专业失职等带来的风险。而后者则是企业责任仍然是基础,由企业承担包括赔偿等最基本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监理单位仍然是国有经济,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FIDIC合同中的咨询工程师讲求的是全过程的参与,这种参与在业主立项之前就已经开始咨询服务,立项后的投资、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各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参与;而在我国,虽然监理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做到“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同时由于我国多数项目委托不同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不管施工,施工也不管设计只管照图施工,很少项目能做到监理的全过程参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

    3、二者产生的法律体系不同。FIDIC合同脱胎于英国的ICE合同,其法律体制背景是英美的案例法系,或称英美法系。而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系,或称大陆法系。虽然有少数新近制定的法律如《合同法》参考了英美法系,但根本的体制还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比较明显,而大陆法系则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出发,不会特别注重考虑经济发展的方向。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

    为了应对加入WTO以后国际工程承包的需要,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可在企业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2004年11月,印发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1、市场竞争对工程总承包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投资商和业主对建设承包商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只有通过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把资源最佳配置地结合在工程项目上,减少了管理链和管理环节,集中优秀的、专业的管理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真正体现了风险与效益、责任与权利、过程与结果的统一,从而实现“高品质管理,低成本竞争”的市场占领品牌形象,打造和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

    2、节约资源,控制投资的需要。当前我国提出提出了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口号,工程总承包有利于承包商优化设计方案,对于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投资,节约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工程总承包实行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不仅是一个体制问题,在其背后有着十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资源并不丰富的大国来说,其意义更为重大和深远。

    3、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需要。强强联手,建立企业联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工程总承包更为重视的是总包协调和整合能力、掌握市场资源以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是总承包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

    四、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需求,推进监理制度发展

    为了适应工程总承包制度的需求,更是为了监理制度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的监理制度应该朝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1、推进全过程监理。与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一致,监理也应做到全过程监理,这一点也是同FIDIC中的咨询工程师的全程参与相吻合的。监理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项目的全过程。

    2、积极推行个人市场准入制度,提高监理工程师素质,培养善经营、精管理、通商务、懂法律、会外语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个人素质和水平的提高方能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权利和义务。

    3、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促进管理和监理合一,逐步向整合的项目管理过渡,通过管理和监理的整合,减少管理重叠,提高效率。项目管理的基本内涵与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是基本一致的,而工程监理制则是一种符合我们国情的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还有着更丰富的内容,如风险管理、沟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这些常常体现了项目的外部环境,它们与监理工作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项目团队等职责有一定的交叉,项目管理有着更全面、丰富的知识体系,而实际上,这也是在接受业主委托的条件下,为工程监理工作提供更丰富的工作内容。

    4、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比较混乱,“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极为普遍。为此我们必须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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