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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清单计价规范”五大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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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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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四:凸显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以前,招标中设“标底”,投标人想方设法打探“标底”,致使“标低”成了腐败的温床,投标也不是企业拼实力,而是比预算人员的编制水平。招标中不设“标底”,又引发无序竞争,投标人哄抬标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新《规范》则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果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新《规范》还特别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应按规范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时公布,不上调或下浮,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予以拒绝。同时也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新《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可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会同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责成招标人修改。这样,就真正体现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特点五:政府监管不越位不缺位
新《规范》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的计价,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例如:新《规范》规定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确定;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时,则应执行新《规范》;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新《规范》中所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
又例如:新《规范》对工程风险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特点,确定了发、承包双方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对于主要由市场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的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新《规范》的条文说明提出一般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分页:[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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