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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工程咨询网 日期:[2009-8-5]


第六章 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工作程序图。 监理业务程序。 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程序。 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 
1.主要设备订货流程;
2.材质核定流程;
3.进口材料、设备核定流程;
4.技术联系工作流程;
5.隐蔽工程检验流程;
6.工程付款流程;
7.竣工验收流程;
8.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工作流程;
9.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工作流程。 保修阶段的监理程序。   

第七章 监理材料 

第二十条 监理文书资料是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第二十一条 监理文书资料有: 
监A-01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监A-02 工程开工报审表 
监A-03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监A-04 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表 
监A-05 成品、半成品供应单位资质报审表 
监A-06 建筑材料报审表 
监A-07 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 
监A-08 复工申请表 
监A-09 工程变更费用申请单 
监A-10 索赔报审表 
监A-11 延长工期报审表 
监A-12 整改复查报审表 
监A-13 技术核定报审表 
监A-14 工程报验单 
监A-15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监A-16 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单、 
监A-17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审单 
监A-18 项目月付款申请表 
监A-19 施工备忘录 
监B-01 工程停工通知单 
监B-02 监理备忘录 
监B-03 监理通知单 
监B-04 会议纪录 
监B-05 专题报告 
监C-01 实测项目检查记录表 
监C-02 外观项目评分表 
监C-0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 
监C-04 监理日记 
监C-05 监理月报 
监C-06 工程初验报告 
监C-07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理组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书资料,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监理文书资料应真实可靠,字迹要清楚,签字要齐,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违者应予查处。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文书资料统一管理和统一领导,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工程竣工后应将监理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监理资料归档的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监理合同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计划书 监理日记 监理月报 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来往文件 监理备忘录 监理通知书 工程停工通知单 会议记录 项目月付款申报表 工程报验单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申报单 专题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预(结)算审核记录及付款签证记录 监理工作总结 第八章 监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根据委托工程项目的监理内容、规模和性质等条件,其酬金可按下列标准计收监理费。 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造价的0.1%收取,如有从事工程招投标资质的咨询监理服务单位,专门组织施工招标工作,可按本市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收费标准计收。 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费 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小于2.5%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其中: 600万元为2.38% 700万元为2.26% 800万元为2.14% 900万元为2.02% 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其中: 2000万元为1.75% 3000万元为1.60% 4000万元为1.45% 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亿元的收取1.1%至1.3% 
其中: 6000万元为1.26% 7000万元为1.22% 8000万元为1.18% 9000万元为1.14% 工程造价在1亿元~5亿元的收取0.7%至1.1% 
其中: 2亿元为1% 3亿元为0.9% 4亿元为0.8% 工程造价在5亿元~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其中: 6亿元为0.66% 7亿元为0.62% 8亿元为0.58% 9亿元为0.54% 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委托监理内容只限于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监理费按不高于上列取费的80%计取;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工程项目,监理费按上列取费的150%到200%计取。 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取 监理费为3.5万元至5万元/人·年,同时应参照物价上涨指数进行调整。 工程测试费用应另行收取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市场竞争,对第二十七条所列的监理收费标准允许有上、下浮动,但浮动的下限不得大于按标准计取监理费总额的5%,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合分监理费。 第九章 事故责任与风险索赔 

第二十九条 在监理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决策和指导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承担经济责任并作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项目在建造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发生事故责任争执时,事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其主要依据是: 监理合同中双方职责划分和赔偿的条款: 承包合同中有关责任的划分和赔偿的条款: 政府部门有关监理的若干规定及政府制订的有关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建造中,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或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停工而终止合同时,监理单位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项目施工工期的提前和因质量优良而获奖时,监理单位有权分享其经济利益,其条件可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而取得的节省投资,建设单位应给监理单位奖励。奖励额度为节省投资额的25%~30%。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向无资质单位转让监理业务、或出借资质等级证书给其他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均作为非法出卖资质证书或转包,按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罚款、暂停承接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和直至吊销监理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如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收费标准的规定,以排挤竞争对象为目的,有意压低监理费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业务的,依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城(91)第643号文件第七章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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