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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人员的地位
 
来源:机电之家 日期:[2007-2-13]
    工程监理人员的地位,根据日本建筑学会、日本建筑士会、日本建筑协会、日本全国建筑业协会的联合协定制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第6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是代替定货主,在履行合同中处理必要的事务。通常,法律规定由建设单位委任工程代理者,并提出技术监理的任务。可是,工程监理人员除作为建设单位的代理人外,还应具有忠实记录工程经过的公证人的性质。还可解释为站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以公正地协助履行合同作为职务的人员。 

    如果工程监理人员遵守技术原则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的学识或技术以及人格充分信任,那么上述不同立场的矛盾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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