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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
 
来源:土木在线 作者:朱强 日期:[2006-4-14]

    我国历史悠久,遗产丰富,已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及双遗产目录的风景名胜区已不下十处,这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保护好这笔全人类的遗产,是国民的光荣职责,政府的庄严承诺。我国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已有近二十年的时间了,各风景名胜区都相继编制了规划,开发建设工作正在展开。就几年的实践来看,保护和开发利用问题上的相互关系等许多问题,仍然有待研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和1984年曾现两度发文批评过西湖风景名胜区、庐山风景名胜区的乱建。后来以批评了骊山风景区的乱建设,但这个错误倾向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纠正。现在又出现了利用规划的合法手段,搞违犯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建设。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制不严,另一方面确有思想认识问题存在。所以如何处理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的相互关系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
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所面临的新问题

    我国休闲旅游消费的兴起,不但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且为风景区这一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稳定的财源、减轻了保护工作的财政压力。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保护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带来了新的压力,若处理不当,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这些新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与开发的矛盾:

    保护强调尽最大的可能保留原有的遗产特征及其风貌,而当前的旅游强调开发更便利的交通、食宿及其他娱乐休闲设施。尽管我们可以举出大量两者共同发展的实例,如泰山风景区大面积的绿化、残址的修复、新登山盘道的开发等,但是两者本质上不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即使是偶尔一次处理不当,也会把遗产变成遗憾。

    二)、风景区与地方的矛盾:

    旅游的兴旺使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利益显化,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冲突加剧。地方政府重视凭借旅游资源,以发展旅游业为突破口,振兴地方经济。这是应当支持的。但是,处理不当,则往往导致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占用,现时与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产生矛盾,甚至在地域管辖权上发生冲突。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区全面负责管理”,“一切经营单位须接受统一管理。”但这一原则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措施,其他部门和地方法规仍有待协调之处。

    许多风景名胜区管理权限多有交叉,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令较难统一。例如,风景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应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但相关文件又规定居民建房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二者相抵触,私搭乱建难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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