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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关于朝阳市城市园林绿化实施细则
 
来源:晓东CAD家园网 日期:[2006-2-19]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绿地的责任。我市城市居民(含驻军),每人每年为城市绿化出一个义务工。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扩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界内防护绿地及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或当地居民委员会牵头统一管理;也可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各临街单位可以承包单位附近一定范围的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化建设和维护,抵顶该单位义务植树任务。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要与临街单位和个人签定《门前绿发、树要保护责任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不得批准永久性占用绿地。确因建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办理占用手续,应补偿植物和设施损坏费用,并按每日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内挖土取沙、排放污物、堆放物品;在城市行道树中心线两侧1.5米范围内不得批准设置商、饮、服、修摊点。

    第十八条确因工程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公共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砍伐树木数量较多,需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对庭院或厂区绿化覆盖率低于30%的单位,不得再增加其基建面积。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扩建的,须经城市绿地补偿费;凡绿化覆盖率低于25%的单位,现有专用绿地内的树木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应经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树木砍伐补发人深省费。

    第二十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必须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树木修剪费用由申请修剪单位负责。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产权实施单位可以先行报告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重点养护。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权属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予以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进行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加强园林绿化植物的病虫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侵害,予以罚款(处罚标准见附件),赔偿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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