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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有效实施安全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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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5-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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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使我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据全国安全生产情况统计资料显示,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数及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基于此,如何更有成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从在监理单位的角度谈如何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安全监理现状
自《建筑法》及《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以来,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渐纳入监理单位的控制范围,且成为目标控制的首要任务。《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相应的监理责任,而各监理企业及派驻在现场的监理机构也为安全监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目共睹的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来讲不尽人意,与社会的期望值相差甚远,其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如下: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不足、对安全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业主的支持、得不到承包单位的配合、在工程建设主体中所处位置的约束、监理企业的发展定位等等均是制约安全监理成效的因素。
二、安全监理的有效实施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
1、认真领会、掌握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条例》的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章规定了各有关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也是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依据。
建市[2006]248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监理的工作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从而使安全监理工作更可具操作性。
2、全面了解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
(1)安全监理的内容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监理内容及监理责任。
(2)在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围绕“一个重点、两个关键”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一个重点就是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就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
(3)具体实施方法、手段:
审—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专项方案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
查—巡视检查,查实施情况,查隐患情况,查整改情况;
停—对重大隐患及严重违章现象进行临时停工;
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不停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安全监理工作特点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是具体实施者,必须通过组织、经济、技术等一系列手段控制施工现场安全,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从而保证工程安全及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督、检验等工作。
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具有行政执法权,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提高对安全监理的重视程度
要在工程项目上有效实施工程监理,首先应在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每一位监理人员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尤其是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违章现象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绝不听之任之。
只有在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安全,安全监理工作才不致成为空谈,才会富有成效。
(三)争取建设单位的支持
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建设单位,对于大中型的建设单位,一般重长远、重发展、重品牌,有成熟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系统的施工管理经验,除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非常关心外,对工程的安全生产也非常重视,甚至自己也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而且要求安全生产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进行定期考核,达不到要求不予支付工程款,从某种意义上讲等于强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此类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肯定是支持和配合的,安全监理工作就很好做,安全监理的责任也容易履行。
对于小型建设单位,其中相当一部分无意建立企业长效机制,无意塑造企业形象,其品牌意识也较差,不能形成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和系统的施工管理经验,工程建设程序未按要求进行,直接挂靠施工或违法分包现象亦较为严重,往往只重视工程进度及投资,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对监理工作的重视根本谈不上,认为只是一个摆设,或者只当质量检查员使用,对现场安全工作更是不懂、不管、不问,从而造成安全监理工作的难度很大,监理机构也很难正常履行安全监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只有不断与建设单位沟通,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安全事故的社会影响以及《条例》中有关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潜移默化地不断改变建设单位的态度,使其不断提高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支持程度,从而有得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
(四)取得施工单位的配合
相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类型和性质更是五花八门,从资质等级上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及无任何资质的挂靠单位及个人。有些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有时也非常微妙,甚至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挂靠形式,换句话说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一家,在这种形式下监理单位的作用可想而知,监理单位的位置非常尴尬,工作也极为被动,要想取得施工单位的配合需经建设单位点头同意才行。所以对不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应有侧重,以下是针对不同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何谋求配合谈些自己的意见。
1、对于规模较大、资质等级较高、管理较规范、机构较健全且企业信誉度较高的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对安全监理的支持也是非常积极和主动的,甚至有时借助安全监理工作推动施工单位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对于此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只要与施工单位经常沟通,施工单位是很配合的,这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开展最省心的一种。
2、对于规模较小的施工单位,其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往往不够健全或者形同虚设,项目上一般不配置专职安全员,或只指定一名非专职安全员,投标中的安全员根本不到场,或只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施工单位主观上还是愿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但行动不够、投入不够,也缺少愿管、会管、敢管的安全员,对于此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要想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难度很大,只能不断与施工单位沟通,利用签字手段或支付手段尽可能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3、对于挂靠的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进度和成本,不重视质量,更不重视安全,对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全是应付态度,在安全监理工作上施工单位的配合只能停留在口头上,对于此类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一是自己克服困难、排除阻力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二是与建设单位沟通,利用支付和罚款手段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三是建立日常巡视及定期巡视制度,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尽职尽责地抓好安全监理工作。
(五)争取地方监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地方安全监督机构有行政执法权,通过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项目多、范围广、跨时长,政府的监督管理不可能有效地覆盖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安全工作很大程度上还要靠施工单位的具体实施和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施效果往往不依赖于自身的能力、态度和安全监理责任的履行,这就要求监理单位要主动积极地多向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取得监管部门的理解、支持,更有效地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而树立监理单位自身的权威,使施工单位能主动积极地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这样安全监理的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实施。
三、安全监理不能有效实施的深层原因分析
1、安全监理工作需要较强的业务知识,目前监理企业普遍缺少安全监理方面的专业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基本上是总监或总监代表兼管安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安全监理的实施效果。
2、对于施工单位不配合安全监理的现象,监理单位无计可施,因为支付权在业主,执法权在政府,行政权在施工单位的上级,监理单位只能在建设单位的支持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安全监理有有效性不可能完全取决于自身。
四、几点建议
1、政府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由计划安排改为例行检查,由提前通知改为突查与暗防相结合。
2、加大对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也应进行处罚。
3、强化安全监理宣传教育,为监理企业培训一批“会管、敢管、愿管”安全监理专业人员,提高安全监理的业务能力,进而提高安全监理的实施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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