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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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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集团经济研究 作者:浙江大学基建处工程师 朱坚敏 日期:[2015-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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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是指在一个工作系统内,通过信息交换、会议沟通、函件往来、感情联络和研究讨论等方式,消除系统内机构运行产生的矛盾、问题和障碍,确保系统内各个组织机构能够正常运行的手段。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是指将各承包商张罗在一起,研究和解决施工工程中的配合问题。主要目的是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得到解决,使占用的物质和时间资源最少,使各方的关系融洽,满意度提高。
一、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协调的内容。凡属于建筑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有关的事项,都属于协调的内容。协调的内容包括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监理单位与各参与方的协调和监理单位对参与各方的协调。监理单位内部的协调是总监理工程师要与各专业工程师之间做好协调,特别要抓好人际关系的协调,要采用公开的信息政策,让每个人都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和危机,经常性地指导工作,与各成员一起商讨遇到的问题,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大家同舟共济;要做好与政府质检部门、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同时做好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
二、目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协调存在的问题:
(1)不能提前或及时发现协调的事项,引发问题;
(2)不分主次,不能抓住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协调;
(3)是非不清,责任不明,乱协调,瞎指挥;
(4)协调的决议执行不力;
(5)协调不当,解决问题占用的资源较多;
(6)图省事,只做口头协调,决议不形成文字,只解决了这一次的问题,但其他问题依然存在,越积越多;
(7)将协调方式庸俗化,认为只有吃喝玩乐拉关系才是协调。
三、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协调的原则。
1、统揽全局的原则。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明了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量和所有承包商的职责范围,要了解项目的总任务和分任务,做到分任务之间的无缝衔接,消除责任真空和监理盲点。
2、公平和公正原则。监理单位要站在公平和公正的立场上,以理服人。
3、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4、监理单位应参与最终决策的原则。
四、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协调的方法。
1、经常性事项的程序化组织协调。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的关键是抓程序。要坚持按科学的监理程序办事;要抓好总包和分包单位的自身管理程序;按科学的施工建设程序组织各方协力工作。工程前期阶段,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进行协调,严格按程序办事,协助业主做好项目报批、设计委托、勘查委托、招标投标等工作。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监理在组织协调时,要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工作程序和操作程序。同时,严格按监理的程序做好各项监理工作。
2、利用责权体系的指令性组织协调。监理单位对项目的监理权来自业主的委托,并在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同时,监理的职责根据建设监理的法规来实施。业主、代建单位给予监理的委托书赋予了监理的职责和权利。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利进行工作。具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组织协调权;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施工进度和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合同内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权的依据是与业主的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筑规范、规程、国家现行的验收标准,这些既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协调的准则。
3、利用会议进行协调。工程例会是进行监理协调的重要方法,参加会议的各方对工作的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安排。除例会之外,专题会议也是协调的方法之一。会议协调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单位的与会人员职务应适当。要求与会人员既要了解现场实际,又能够现场决策。职务太高不了解现场情况,职务太低不能决策,因此,职务要适中。
(2)要重视会议布置。监理人员、业主应集中布置在会议桌的重要一侧,确保能够直接目视到其他与会人员,实现语言传播和会议控制的良好效果。避免承包商坐在监理后面或监理坐在角落里的尴尬现象。
(3)与会人员应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各承包商在会前应向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的报告,除了列明前一阶段的进度和下一阶段的计划外,要特别列明下一阶段需要协调的事项等内容。
(4)监理单位不宜唱独角戏,相反应由各承包商进行全面简要汇报。让每一家能一口气谈完所有问题,中途不要被打断。而后,监理单位、业主和各承包商就需要协调的事项逐项进行讨论,形成决议。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控制好讨论进程,讨论应简明,议不及事的题外话和高谈阔论应予以干预。同时,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积极行使决策权。
(5)要将所有的决议写成会议纪要,供执行和检查。
(6)提高决议的执行力度,及时纠正不执行会议决议的行为和单位,并提出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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