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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监理的职责定位
 
来源:建设监理 作者:龙德林 日期:[2017-1-6]
    目前,监理的定位比较模糊,监理责任追究也差强人意。本文试图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分析还原监理职责,有利于正确履行监理职责。

    1、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相关理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原始责任追踪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我国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建设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实施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责任。

    (三)建设单位与勘探、设计单位签订勘探、设计合同,将工程建设勘探、设计方面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勘探、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主要责任转移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将工程建设现场监督管理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监理责任。

    (六)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与材料设备单位签订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将工程建设采用材料设备的安全质量责任转移给材料设备单位;供货单位应当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合同订购的物资、设备。

    2、监理的定位

    2.1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理论对监理的定位

    业主方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组织者,业主方项目管理是管理的核心。投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这类服务归为工程咨询(工程顾问)服务,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2.3监理合同对监理的定位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3、监理责任认定

    3.1监理应该承担法律法规授权及业主授权转移的那一部分监督管理责任

    通过分析,明确了监理工作是有偿技术服务,是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按照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3.2监理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3.3监理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4、监理应该做的重点工作

    4.1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4.3现场监理重点

    (1)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完善项目监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2)组织监理人员教育培训,学习涉及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标准规范等。

    (3)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监理工作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进行工作交底。监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

    (4)正确运用审查核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告知、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监理指令、监理报告、监理日志及监理月报等监理方法手段。

    (5)全面履行制定文件、审查核验、检查督促、指令报告四方面安全监理职责。监理工作有迹可循,及时收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妥善保管。

    (6)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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