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园路工程技术规程 |
|
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6-3-30] |
|
一、为配合我市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提高各级各类绿地中园路的质量和景观效果,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凡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级各类绿地及景区内具有引导游览、组织交通、构成园景功能的道路应遵守本规程,同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原则上参与创城的工程所有园路应具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对于工程量较小,不影响创城验收的园路其设计文件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必须能有效指导施工。
四、园路设计可选用标准图集,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补充和修改。
五、园路建设应体现功能、景观要素,使其在引导交通的同时具有观赏价值。
六、园路线形应流畅、优美、舒展。断面形式、尺度、路面材料的质感、色泽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七、在建造园路时,应切实保护原有树木和植被。对确需破坏的植被和树木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八、园路路径布局合理,弯曲道路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游人走捷径损坏绿化。人行道路与机动车道交接部位应设置路障防止机动车破坏行人园路。
九、园路路形及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应合理、适用;园路建设时应考虑园灯、坐椅、排水等要素,园路尽量采用自然排水或明沟排水。明边沟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可采用混凝土、块石、石板、软石等材料砌筑,明边沟底不得低于附近高水位。
十、园路纵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主干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设计无要求时横破2%---3%,主路纵坡宜小于8%,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横坡,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
十一、园路基层设计要区分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对通行1、5吨以上的机动车道和停车场要按照市政道路设计或参照有关图集。
十二、园路基层设计宜采用透水透气的砂、石等材料,除机动车行车道外尽量不采用混凝土基层。园路基层必须压实并符合设计要求。如遇软土地基,应进行补强处理。
十三、园路路面应耐磨、平整、防滑、适用、美观。除起装饰、点缀作用的线条等部位,不应使用光滑面层。面层材料宜选用当地材料,充分体现自然特色,面层图案应丰富多样,避免单调乏味。
十四、园路路面设计可结合我市常用的路面用材合理确定,通常园路路面(地坪)可分为下列几类:
1石质路面(地坪):如石板、块石、条石、片石、石板嵌草、石板软石等。
2混凝土路面(地坪):如普通混凝土划块、斩假石、混凝土预制块铺装、混凝土预制块嵌草等。
3鹅卵石路面
4各类行道砖铺路(地坪)
5花街铺地路面(地坪):用小青瓦、砖和碎缸片、碎瓷片、碎石片等。
6陶制品路面(地坪):如广场砖、地板砖铺设等。
7混合路面(地坪):用多种路面材料,经设计组合而成的路面或地坪。
8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园路,如老年漫步径、健身道、盲人道等,应按功能要求使用相应的路面材料。
9其他路面。
十五、路缘石安装其色泽、尺寸等应与路面协调并符合设计要求,无缘石路面应作好周围土体保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路面。
十六、施工单位园路施工时应作好充分的施工组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十七、园路工程、地坪等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八、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进场材料未经验收不准使用。有些对环境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材料要经上级有关领导批准。
石板、块石、弹石、侧石的强度、色泽和加工精度均应达到设计及要求。棱角应完整、无翘曲。
十九、施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争创造精品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工序验收制度,未经验收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十、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施工放样,经有关单位和部门验收后再大面积施工。有些对环境景观效果影响较大的部位,其施工放样要经上级有关领导验收。施工放样尤其应注意交叉路口,不同材质的路面结合处等特殊部位。
园路交叉口及二种不同路面材料衔接点的放样,面层铺设以主路优先,次路服从主路为原则,应注意标高和坡向,防止积水。
园路放样时,应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减少踏步,减少土方挖填。
二十一、园路铺设时结合层应密实、牢固。如发现结合层不平,应取出路面材料,以结合材料重新找平,严禁用砖、石材料临空填、塞。
卵石面层施工,在基础层上浇筑后3—4天方可铺设面层。卵石要求质地好,色泽均匀,颗粒大小均匀,粒径3—5cm为宜。基础层上的粘结层以厚度为5cm的1:2砂浆为宜,卵石在水泥砂浆层嵌入应大于2/3,并应竖向排列不得平铺。要求排列美观,面层均匀高低一致,面层卵石无水泥浆等污染物。
大理石碎片、广场砖的铺砌,宜座浆施工,要求结合层密实,表面平整。特殊功能要求的路面应按设计施工,并结合相应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十二、现浇混凝土路面及基层为混凝土的路面应合理留置伸缩缝,伸缩缝的留置不允许破坏观感效果。伸缩缝的留置距离按照设计文件执行,设计无要求时涨缝按30米,缩缝按6米。
混凝土表面如需做图案或压纹时,应在表面收水、终凝前划线或模压。
二十三、排水管道及各类检查井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井盖顶标高应与路面持平。
二十四、园路尽量不设置踏步,确需设置踏步时不应少于2步并符合以下要求:
1、踏步宽一般为30~60cm,高度以10~15cm为宜,特殊地段高度不得大于25cm。
2、踏步面应有1~2%的向下坡度,以防积水和冬季结冰。
3、踏步铺设要求底层塞实、稳固、周边平直,棱角完整,接缝在5mm以下,缝隙用石屑扫实。石料的强度、色泽、加工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踏步的邻接部位,其叠压尺寸应不少于15mm。
二十五、园路施工完成后应作好养护、保养及成品保护工作。
二十六、园路工程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二十七、施工过程中及工程验收后应按要求作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二十八、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各类广场、停车场等。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