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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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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园林学习网 日期:[201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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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各行各业突破计划经济管理框架的模式,逐步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作为国民经济产业支拄之一的建筑业,自八十年代起,实行了经营责任承包制和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改革,工程造价管理上实现了由静态向动态管理的过渡,但是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仍然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产物,难以适应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和国际间工程承包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应积极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建立一个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市场来形成工程价格的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内、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的需要,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市目前的投标报价,按现行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采用以降低造价百分比竞争、随机抽签的方法,这些做法虽然保证了工程招投标的分开性,公平性,比传统那种由造价管理机构编审标底、施工单位做预算的方法,减少重复劳动和缩短程序运作周期,但忽略了招投标的经济性能的比较。而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者可集中力量进行单价分析与施工方案的编写,提供投标者一个平等竞争的基础,符合商品交换要以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避免了各投标单位因预算人员水平不同,素质各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所报价的工程量相差甚远,不便于评标与定标,从而也不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建商。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可避免因工程量不统一、不公开引起的弊端,是保障公开、平等竞争和重要改革措施,是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必然选择。
2、现行的工程不预结算审核制度,要通过业主、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层层审核把关,从计算工程量开始,套用定额单价,汇总、计算价差直至取费,重复劳动多,工作繁锁复杂,往往一个不到一年可竣工的工程,而工程结算短则几个月,长则需几年,这中间固然有多种原因,但预结算的计算程序、手续过于复杂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对计价的计算程序进行改革,简化计算方法,避免重复劳动,以提高办事效率和提高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
3、我国加入WTO后,对工程造价管理领域而言,所受到的最大冲击将是工程的计价、定价模式及方法。按说工程造价领域里原国际惯例是一种软约束,并没在强制力,即WIO并不能强制我们接受当今世界上美、英、德、日四大工程计价模式中任何一种模式。但是WIO却能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GA13)打开我国的建筑市场及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大量外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建筑承包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我国市场,以其先进、优质、高效服务与我国业主、设计、施工企业竞争,并以其惯用的计价模式来示范影响我们。若我国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法律)限制此类竞争的话,他们将会通过WTO的磋商与仲裁机制申诉并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因此,就要求我们开拓思路提出对策,建立一套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以市场来形成工程价格的工程价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内、国际工程建筑市场的需要。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工程价格的管理
建设部第23条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书应包括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按照该令,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编制标底价格、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的统一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第37号文件颁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改革方案》、《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方案》、《广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及利税费计算规则编制方案》,为全省全面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招招标投标价提供了依据。现就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工程价格的管理问题,发一些浅见:
1.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改施工图预算方式为工程量语音方式后,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进行招标投标,以求得合理的工程价格,所以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正确与否显得尤为重要,必须由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工程范围及招标条件、工程现场的情况计算出和工程量。并且要运载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合理性负责。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和标底价格的管理、监督力度,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能否成功的关键。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标底价格的管理
标底价格是招标人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保险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风险金等。标底是招标过程中衡量投标价格的重要尺度,其合理程度,直接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标底价格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费用标准工程利税费计算规则;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安装设备的市场参考价或市场信息价格。
标底价格编制完成后,编制人须将标底价格连同施工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工程量计算式、钢筋铁件配料计算式、标底价格计算式、主要材料和设备用量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审核中,若发现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标底价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应按照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予以纠正,并据以审定标底价格。标底审定后必须及时妥善封存,直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价格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3.投标价格的管理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掌握的市场、信息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成本、利润,按规定计取税费,提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及其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费用标准、工程利税费计算规则;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和安装设备的市场参考价、市场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投标人在计算投标价格时,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有缺项、漏项、计算错误、不明确处,应向招标人提出,要求给予解释或答疑,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此类要求所作出的解释、答疑,均应以书面形式抄送给所有投标人,以示公平。
4.评析、定标价格的管理
评标定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价格的方法有多种,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种方法确定评标价格,作为评审标价的标准。在评审标价的过程中,要弱化标底的作用,改革评审标价时以标底价格为唯一尺度的作法,代之以审定的标底价格、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及招标人在审定的标底价格基础上的期望浮动率等组成的合成标底价格作为评审标价的标准尺度。投标价格在评标价格的有效范围内为有效标价,可参与评标;投标价格不在评标价格的有效范围内为无效标价,不得参与评标。
在评审中标人的方法中,应提倡价格低、质量优、工期短为主要因素的竞争意识,在质量、工期相同的条件下,选择投标价格在评标价格的有效范围内的最低标价为中标人。
5.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时间是否合理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全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的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量清单的最后审核意见和中标价格的调整金额及有关计算依据,以书面调整函件的形式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调整函件后,应组织中标人、编标人进行会审,并将会审意见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会审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标价格,并据此签订合同价格。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调整函件者,视为自动放弃其权力,必须按照中标价格签订合同价格,同时作出不再调整投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和中标价格的承诺。
6.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应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发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我国建筑业要想走向世界,开拓国际市场,就得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们具体情况的招投标报价模式,日臻完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以最终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报价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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