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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审核的基本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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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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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
3.建设部、省、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4.现行计价定额、补充定额、定额解释及预(结)算规定。
二、结算审核需提供的工程资料
1.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记录;
3.设计变更资料;
4.现场签证资料(零星用工、材料价格签证);
5.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
6.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
7.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工程结算书;
9.工程量计算书;
10.主要材料分析表、钢材耗用明细表(附简图及计算公式);
11.调价部分的材料进货原始发票及运杂费单据,或列明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表,并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签章;
12.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汇总表,并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核对签章;
13.交验施工企业的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原件及纳税所在地址;
14.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临时取费许可证);
15.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材料。
三、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1.审核工程量计算;
2.审核直接费定额的套价及计算;
3.审核人工、材料(包括钢材)、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分析;
4.审核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5.审核结构类型、工程类别的确定;
6.审查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许可证》(外埠施工企业审查《临时取费许可证》)原件情况;
7.审核各种费率(调价)标准、计费(调价)基数及工程造价计算;
8.审核建设单位供料扣款(转帐)及采购保管费分成计算;
9.审核扣除建设单位供料款的工程结算净值计算;
10.审核其它有关工程造价构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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